泰國國籍條例實施 部分外籍人士可恢復泰籍
泰國國籍條例實施後,一九七二年以前出生,但被當時軍事政變團法規取消泰國國籍的外籍人士子女,可以重新向政府要求恢復國籍,台灣法治促進會根據泰國分會報告,提醒泰緬無國籍華人注意自己的權益。台灣法促會理事長張學海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他長期關心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身分問題,這對於一九七二年被取消國籍的華人來說,是一件好事。張學海表示,但這並不等於每個外籍人士子女都能獲得泰國身分,政府審核資格時,除了要檢查是否真的在泰國出生,還要觀察其對泰國社會的貢獻。他表示,泰國政府正式展開審核後,預計六月份之內能正式將名單收集完畢,完成縣級審查。但由於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是無國籍人士,並非有國籍的外國人,有必要繼續向泰國政府及國會陳情,希望將來修法救援。台灣法治會泰國分會指出,泰國國籍條例四月二十七日起正式實施,泰國內政部下達文件到各地方政府。泰國分會會長陳鴻彰指出,泰國國籍條例修正新法三種情況可以申請發放國籍,包括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在泰國出生外籍人士的子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九二年之間出生的外籍人士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且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者。符合以上標準之一,且按一九七二年軍事政變團法規撤消國籍者,可依法向政府申請發放國籍。申領人可以由家長或本人親自到泰國各縣登記處登記,等待政府審查。日期:2008-06-04來源:中央社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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