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司法院關懷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發動樂捐並設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

公發布日: 98।08।13
發布單位: 司法院
司法院關懷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發動樂捐並設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新聞稿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東部及中南部,司法院同仁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精神,主動發起捐款,賴英照院長率先捐輸新台幣十萬元,並鼓勵同仁慷慨解囊,捐輸愛心,展現關懷災民心意。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法院已於日前展開自由樂捐,將於近日內由各服務機關統一匯入內政部賑災專戶,由內政部統籌運用。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及花蓮地方法院共8所法院將成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設立專辦窗口及法律服務專線,提供受災民眾包含訴訟程序輔導的法律支援與協助。
司法院今(13)日亦通函前述8所法院,以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南分院、高雄分院、花蓮分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計14所法院,在辦理訴訟業務時,宜因應天災等不可抗力事項及各災區具體特殊情狀,於排定庭期等情事時,妥適審酌安排;另關於訴訟救助宜斟酌受災戶受災情形妥適認定。
同時,請各法院觀護人室清查聯繫災區少年,瞭解少年受災情形及待協助事項,並主動協調社政單位提供少年應有之福利服務,以及協助受災無依少年安置就養事項。另對於受災戶辦理公證、認證事項應儘可能給予協助。同時在拍賣標的物之現況有無變動、限期債務人自動履行期間或點交期間則適度酌予延長。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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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台灣醫療業者來泰推廣服務技術

2009-08-11 作者: 來源:互聯網
【中央社曼谷10日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今天帶領台灣醫療業者到泰國宣傳台灣醫療服務產業,鎖定高階健康檢查、美容服務項目,吸引台商、華僑回台;另外也將與泰國觀光醫療服務業交流。 貿協這次帶領北醫、馬偕紀念醫院、利欣醫學美容診所、德威牙醫集團、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光田綜合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服務國際化專案管理中心等醫療服務業代表,日前前往越南後,今天轉至泰國與媒體見面,推廣台灣的醫療服務技術。 泰國觀光醫療十分發達,外貿協會副秘書長葉明水認為,台灣和泰國醫療服務各具不同的領域,泰國在國際觀光醫療服務是強項,提供多種外語等各項服務;台灣醫療則著重技術,例如心臟、骨科等開刀技術。這次來泰國也準備到康民醫院、三美泰國際醫院參訪交流。 葉明水表示,貿協不只要讓台灣製造業走到國際,也要協助服務業走上國際,這次特別鎖定也講中文的華僑、台商,向他們推廣高階健檢,由來訪的醫生進行座。在越南向台商推廣高階健檢後,共吸引80位台商準備返台接受健檢。葉明水預估,這次泰國大約會吸引到100名台商返台健檢。 隨團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症暨外商中心副院長陳瑞杰指出,這次醫療服務團參訪泰國國際醫院,主要想了解泰國在國際醫療服務的成果,也可藉此讓泰方更了解台灣的醫療技術、健康管理發展等。記者會中,各醫院診所也介紹自己的特色與醫療專長,明天將為台商進行醫療諮詢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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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日內瓦公約60週年:聯合國呼籲各方更好地遵守人道法規則

2009年8月12日 8月12日是日內瓦四公約簽署60週年紀念日。潘基文秘書長發表致詞重申,日內瓦四公約對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人類生命和尊嚴具有長久的重要性和相關性,他敦促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公約中的各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紅十字國際委員會8月12日也呼籲各國政府以及同樣受人道法規則約束的非國家武裝團體拿出政治誠意,充分落實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要求,更好地遵守人道法規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克倫貝格爾(Jakob Kellenberger)表示,從平民大規模流離失所到不分皁白的攻擊和虐待戰俘,戰鬥前線常常發生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即使戰爭也應有限度,而且如果現有規則得到更好地遵守,武裝衝突造成的許多苦難就能避免。從更積極的角度來說,許多此類違法行為將不會再被忽略。越來越多的責任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這是進步的標誌。他指出,近年來,由於武裝衝突日益複雜化,難以區分戰鬥人員和平民以及恐怖主義、不對稱戰爭等現象的出現,國際人道法的適用性受到了質疑。毫無疑問,國際人道法的現有規則仍然適用,但要改善人道法的遵守情況仍是一大挑戰。同時,有必要澄清當今武裝衝突中的某些關鍵概念,並對一些還不完善的規則加以補充。為了紀念日內瓦公約通過60週年,紅十字委員會委託開展了一項民意調查,調查受戰爭影響國家的人對國際人道法有效性的看法。調查結果顯示,日內瓦公約及整個國際人道法的核心思想得到了生活在受衝突和暴力影響國家民眾的廣泛支持,但與此同時,公約中的規則在武裝衝突第一線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日內瓦公約是1949年8月12日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四項國際公約的總稱,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也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基石。1977年通過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加強了對國際性武裝衝突(第一議定書)和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第二議定書)中受害者的保護和作戰方式的限制。歡迎轉載,請註明引自“聯合國網站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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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詹秀蓉女士─《充滿慈悲愛心的台灣宗教藝術家》

詹秀蓉女士─《台灣宗教藝術家》

《註:昨天安排司法院參訪座談會後與詹女士有深度交談,知道她奮鬥的感人過程,並且在南亞大海嘯時與我不約而同都從事賑災的公益活動,我們還相約要在泰國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我滿心喜悅,希望能為她泰國行啟航!讓她的宗教藝術傳揚東南亞佛的國度》 
關於詹秀蓉女士
1956年(民國45年) 詹秀蓉出生於台灣新竹縣關西鎮,一個民風淳樸,傳統客家的農村,雖然家境清寒但是從小就喜歡寫毛筆字,每日堅持苦練書法。一個「永」字寫上千遍也不厭倦, 稍有進步即雀躍不已。由於字體工整秀麗,祖父常將她的作業拿給堂兄妹作習字範本臨摹。她終以超人的毅力,潛心苦學,書藝隨之日臻成熟。在坎坷的歲月中,磨 礪精進,並突破傳統,獨創書法三絕。第一絕,材料方面採用多元化的處理,雞蛋、貝殼、牙籤、陶瓷、竹片等;第二絕,用鏤空細字書法勾繪觀音像與經文;第三 絕,以芒雕字法在細小物品上書寫,功夫絕倫。其精湛的筆功以及其定力、耐力、毅力、心力、念力令觀賞其作品者無不嘆為觀止!
詹秀蓉以牙籤細字書法、觀音細字書法及鏤空細字書法聞名於世。她突破中國傳統書法材料的局限,將過人的毅力運用在書法細字上,從蛋殼、扇子、貝殼、牙籤、 信封的細紅線和一粒米,以及陶瓷、竹片和絲綢等,無物不在她的書法內。她潛心挑戰書法極限,創作靈感源源不絕,包括在 63 支牙籤書寫《千字文》、一粒米上書寫 20 字的「白日依山盡,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等唐詩,讓人驚訝米原來不但能吃進肚裡,還能變為書法藝術品。
她以青花、釉裡紅為顏料,在瓷器上書寫五千多字的《金剛經》,並以書寫蓮花觀音像、鯉魚觀音像等構成九幅屏風等,這些都是頗具難度的作品。最初一直不上色,她不氣餒,失敗為成功之母,她以「鐵杵磨成繡花針」的精神一次次嘗試,終於掌握要領。
詹秀蓉喜歡嘗試不同的挑戰,也喜歡用不同的材料。一幅自由女神像,是用硃砂寫成的字畫,她還把大悲咒、心經寫在可以隨身攜帶的扇子上。一幅「南無阿彌陀佛」的書法,遠看以為是六個字,近觀才知這是以純黃金粉寫出來的佛經。
許 多人欣賞她的牙籤書法,都要借助放大鏡,她卻完全沒有放大鏡幫忙,直接以毛筆在牙籤上書寫小楷,如何突破難度?詹秀蓉最初不得要領,經過逾千枚牙籤練習失 敗的紀錄,日夜冥思苦索。有晚江慶順託夢相告秘訣,再經多次嚐試,終於掌握竅門。她說牙籤書法跟她的人生哲學一樣,首重膽大心細。牙籤體積雖小,但仍有揮 毫遊走的空間。
她的佛經書法作品特色之一,不是臨摹某一件傳世的佛經石刻或碑帖,而是以現存的經書為藍本,以她自成一格的書法體裁寫成。 書寫時,她運氣於腕,貫之於筆,傳之於字,屏氣歛神藏鋒,以字入畫,自始至終必須全神貫注,準確掌握佛經字句,不得有絲毫錯失,否則只要寫錯一字就前功盡 棄,丟掉重寫。
詹秀蓉許多作品師古而不泥古,沒有大量潑灑的色彩,卻處處可見作者的巧妙構思,充滿生氣與感情。她的每幅作品至少都要花一 兩個月才能完成,難度較大的是要在作品中恰到好處地算出佛經名稱鏤空留白的空間位置,且要左右對稱。雖然她的創作源於古老的主題,但每幅作品都推陳出新, 清晰明白地告訴生活在當今之世的現代人,要選擇光明拋棄黑暗,要選擇善良拋棄邪惡,不啻為當今俗世中的一股清流,令人怦然心動,產生強烈共鳴。
這些年來,她的作品獲獎無數,包括日本國際藝術準大賞、海峽兩岸書畫大賽金獎、日本曾東書道會知事獎、日本金鵝獎書畫大賽榮譽金獎、美國華人書法大賽金盃獎、世界客屬傑出人才獎、世界傑出風雲人物金像獎及帝舜文化金像獎等。
她 每天至少伏案揮毫 10 小時,每幅作品都傾注全副心血。為了專心藝術創作,她經常長時間閉關,廢寢忘食,餓了就啃饅頭充饑,以節省時間。曾有人提醒詹秀蓉,她這樣用眼過度,恐怕 到了 60 歲就會失去視力。詹秀蓉笑說,即使成為事實,她仍要分秒必爭,把握目前的時間用功抄寫佛經,精進修行,種下來世殊勝因緣的美好種子。
詹秀蓉 7日夜寫6000字

贈陸墨寶 書法家詹秀蓉寫「和平協商、共創雙贏」,送大陸海協會作紀念。記者周文郁/攝影【記者周美惠台北5日電】二次江陳會,海基會準備了鑲有6000個小金字的「和平協商,共創雙贏」金筆鏤空書法,送給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令人印象深刻。
許多人乍看這幅書法只見到8個大字,不知它暗藏玄機─這些由書法家詹秀蓉創作的大字,其實是反白的鏤空書法,大字的四周寫滿了將近6000個小金字,每個1立方公分大小,密密麻麻的小字鏤出的空白正是「和平協商,共創雙贏」8個大字。6000個小金字的內容則是江陳會談完成的「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與「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兩分文件。
鑽研書法藝術20餘載的詹秀蓉擅用金粉、金箔、硃砂、墨等書寫隸書、篆書,作品曾多次在美、日、韓、菲律賓和大陸等地展覽。詹秀蓉說,半個月前接受海基會委託,「按一般的情況,至少要花1個月時間才能完成」,為了如期達成任務,她不眠不休花了一整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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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黃根和社長陪同僑委會視察清萊

2009-08-11 來源:互聯網 【本報駐清萊記者田景燦報導】僑務委員會薛盛華副委員長,在本報黃根和社長,泰華文教服務中心張文華副主任的陪同下,於8月8日專程訪視泰國北部清萊雲南會館及附屬華雲學校,清萊華校教師聯誼會;特別拜訪了一生奉獻家國,服務僑胞,功勛卓著,名動四夷的陳茂修將軍。薛副委員長一行所到之處,都受到當地華人華僑熱烈歡迎,熱情接待。 當日上午9點50分,薛盛華副委員長,黃根和社長,張文華副主任一行剛到清萊國際機場,便受到92歲高齡的陳茂修將軍,以及清萊雲南會館馬應光會長,清萊華校教師聯誼會顏協清會長,泰北文教推廣協會劉思松理事長,滿星疊大同中學張明光校長等當地僑領,華校校長熱烈歡迎。接著,薛副委員長一行在眾僑領的陪同下,專程拜訪了住清萊的僑務咨詢委員陳茂修將軍,賓主相見甚歡,彼此暢所欲言,中午古道熱腸的陳茂修將軍特別設宴為薛副委員長,黃社長一行嘉賓接風洗塵。午後,大家直赴泰緬邊城美塞參觀邊塞風光,了解當地僑情民風,人文地理。 傍晚時分,薛副委員長,黃社長一行訪視清萊雲南會館及附屬華雲學校,受到東道主馬應光會長,俸啟賢校長等僑眾師生數百人列隊歡迎。清萊雲南會館為表達對遠道而來的長官,嘉賓的歡迎,特別設宴盛情款待嘉賓。 晚宴中,馬應光會長致迎賓詞,特別介紹泰北清萊地區有56個華人村,60多所華校,逾10萬雲南同胞,大家幾十年來都得到中華民國政府僑委會的關懷照顧,強調清萊雲南同鄉一直是中華民國的忠誠支持擁護者。 相繼,薛副委員長熱情洋溢的致詞,代表中華民國台灣執政團隊,以及僑務委員會吳英毅委員長向泰北華人同胞表達深切慰問及衷心感謝,同時表明自己心儀泰北很久,因為泰北有我們千千萬萬同文同種的華人同胞。而且大家一直生活在惡劣自然環境中,但不屈不撓,還始終不渝的追隨和支持著中華民國政府,薛副委員長致詞之餘把隨身帶來的「邦誼永固」條幅,贈送給清萊雲南會館。 接著,黃社長特別介紹,僑委會是國家政府專為華人華僑特設的機構,歷任長官是中華民國政府從僑界選拔出的菁英來擔任,目的是重視僑胞情誼,讓瞭解僑情的長官,更接近僑胞需求,才能更易於務實發揮服務僑社同胞的職能。 此外,黃社長針對僑委會在泰北清萊舉辦漢字文化節活動,表明自己作為一個文化工作者,非常支持此類極具意義和影響的文化活動,並當場代表泰國世界日報贊助5萬銖活動費,由承辦單位滿堂建華中學李心通校長接領。 是晚賓主把盞言歡,頻頻舉杯,相互祝願,彼此表達敬意,時而隨意登台高歌,而薛副委員長與黃社長合唱一曲「東方之珠」令大家熱情沸騰。溫馨的宴會洋溢著濃濃的僑胞情誼,熱烈的氣氛彰顯著邦誼永固,四海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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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 高梧桐

海外華僑華人共賀新中國成立55周年(二)
高梧桐先生
人民站起,東方屹立,頁頁翻新,誰與倫比!值此新中國成立55周年國慶日來臨之際,祝中國國富民安,繁榮昌盛! ———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 高梧桐 高梧桐,現年62歲,祖籍福建省詔安縣。現任泰國國會上議院上議員,泰國律師院院長,泰國皇家法學院常務委員兼法律研究所講師,泰國國立法政大學協會副會長兼法學院資深委員,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泰國高氏宗親總會名譽理事長,泰國中醫總會法律顧問。 高梧桐自小胸懷大志,20歲躋身律師界,到當時曼谷的第一流律師機構———“他威律師樓”任實習律師。3年后,自己在曼谷創辦了“高梧桐律師樓”。律師樓創辦不久,就因成功完成一起大案在整個曼谷名聲大振。 經過幾十載的辛勤耕耘,他的律師樓已在泰國律師界獨樹一幟,深受泰國社會各界的贊賞和好評,為泰國律師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高梧桐也成為泰國名副其實的“律壇高手、法界雄才”,出任過前泰國律師會多年的理事,泰國法政大學校友會理事,並被推舉為泰國律師院(泰國管理律師的最高權威機構)院長,成為全泰國律師界的頭號人物。 1990年11月,高梧桐率20位泰國律師飛赴中國進行了10天的友好訪問,開創了中泰律師友誼的先河。1991年4月,泰國律師會邀請中國律師代表團訪泰,高梧桐參加了整個接待活動,並簽署了《中泰兩國律師友好交流協議書》,把中泰兩國律師友好交往推向了新的階段。1992年5月,他參加了在新加坡舉行的亞細亞律師協會會長年會,交流國際律師經驗,為國際律師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0年3月4日,高梧桐當選為泰國國會上議院上議員,同年又榮獲泰國前國務院總理乃川·呂派閣下頒賜2000年度優秀法律家金獎。同時,他也是御賜高等勛章獲頒者。 華夏兒女滿懷喜悅,迎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五周年的光輝節日。值此喜慶時刻,衷心祝願國家統一,民族復興,人民生活幸福。祝願偉大祖國蒸蒸日上,日益走向繁榮富強。 ———全國政協委員、澳門金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明金 陳明金,澳門知名企業家、慈善家,福建晉江人,1962年12月生,1978年高中畢業,1980年11月移居澳門。現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青聯常委、福建省政協常委、澳門金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先生少時家境貧寒。初到澳門時,曾在建筑工地和工廠做工,1987年開始經商,經過10多年的勵精圖治,目前已擁有企業三十多家,其主要企業金龍集團有限公司、環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通裕集團有限公司在澳門有較高的知名度。 陳先生長期以來積極參與愛國社團工作,擔任了世界晉江同鄉總會會長、澳門福建同鄉總會理事長、澳門晉江同鄉會會長、澳門體操總會會長、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副主席等多個社團的重要職務:同時還擔任著五十多個社團的名譽職務,並帶領相關社團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順利回歸祖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青聯常委,他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政議政,為內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出謀獻策,出錢出力,做了大量工作。 陳明金先生十分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尤其關心教育事業,已為此累計捐款6000多萬元。同時,他還出任了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理事、中國兒童安康成長計劃愛心大使、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副會長、晉江市慈善總會副會長等許多慈善團體的榮譽職務。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他捐資辦公益事業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証書,並於2003年9月在其家鄉福建晉江東石立碑予以表彰。 依托共和國強大的根基,海外游子挺直了脊梁﹔共和國的旗幟,永遠獵獵飄揚在游子的胸懷! ———西班牙長城龍集團董事長 李汝龍 李汝龍,現任西班牙長城龍集團總裁、西班牙華商協會會長、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副理事長等職,是在歐洲皮包行業中有著傳奇色彩的商界成功人士。 1990年,李汝龍先生遠赴歐洲開始人生二次創業,他從最初撿拾碎皮制成腰包販賣,到如今成為享譽中外的皮包業大王,書寫了華人海外成功創業的神話。目前,他創立的長城龍集團已經發展成為以國際貿易為主,兼具生產加工、房地產等行業進行跨國經營的現代化大型綜合性貿易集團,年貿易額超億歐元,馳名海內外。 李汝龍先生是推進中歐民間貿易的開拓者之一。在他擔任西班牙華商協會會長期間,中西貿易額達到了歷史最好水平﹔同時,他還擔任了諸多社會公職,在維護僑胞權益,弘揚中華文化等方面多有貢獻與作為。由他倡導舉辦的以“展示中國民族文化的舞台,融合各國移民團結契機”為主題的華商協會春節聯歡會,已經形成了一個品牌,得到西班牙國家電視台等40多家新聞媒體現場直播和首相夫人的致電祝賀,起到了介紹中國文化的作用。 李汝龍先生說,海外華商的最終目的,是要回報祖國和家鄉。這些年,他先后在中國上海、廣州、東莞等各大城市投資建立了企業和生產基地。2003年,他投資興建了佔地600多畝的廣州歐洲工業園,這個深具前瞻性的國際化箱包生產基地,極大地帶動了中國皮具工業的發展。他還多次捐資祖國建設、教育事業和災區民眾,受到國務院僑辦、商務部、上海市政府等部門的表彰和贊揚。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4年09月07日 第二版)
陳明金先生(右一)在捐建楚雄海聯小學捐贈儀式上。
李汝龍先生(右)與中國駐西班牙大使館人士合影。
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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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有關聯合國的簡單數據

※資料來源聯合國
有關聯合國的簡單數據
現有成員:192個國家
成立時間:1945年10月24日
秘書處工作人員: 約40,000人
秘書處的組成 [A/63/310]
聯合國目前的維和行動:16個
2009年經常預算:27.70億美元 (不包括維和行動)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用其它語語文查看有關聯合國的資訊
聯合國紀念活動:1947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8(II)號決議,設立了第一個國際日??聯合國日(10月24日)。
  聯合國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當時共有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來維護和平、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生活水準和保護人權。由於其獨特的國際性質,和其《憲章》賦予的權利,該組織可就廣泛的問題採取行動,並通過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和委員會,為其192個會員國提供一個論壇來表達他們的觀點。
  聯合國工作的範圍達到了地球每個角落。雖然聯合國最著名的是維持和平,建設和平,預防衝突和人道主義援助,但是聯合國及其系統組織(專門機構,基金和方案)還通過許多其他方式,影響著我們的生活並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聯合國工作範圍廣泛又具體,它包括可持續發展、環境和難民保護、救助災民、打擊恐怖主義、推動裁軍和不擴散、促進民主、保護人權、治理政務、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國際衛生、清除地雷、擴大糧食生產等。為了給當代和後代一個更安全的世界,聯合國正在協調努力地去實現其目標。
組織與結構
主要機關
專門機構、方案和附屬機構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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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聯合國與法治

保護和促進法治、人權及民主等普遍價值觀,本身就是目標。同時,這些價值觀也是一個公正、充滿機遇、穩定的世界不可或缺的。”
秘書長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 (A/59/2005) ※資料來源聯合國
聯合國與法治
  “對聯合國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這個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式和法律透明。”
S/2004/616 秘書長關於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的報告)
  促進國家和國際各級法治是聯合國使命的核心。建立對法治的尊重是衝突後實現持久和平、有效保護人權以及持續的經濟進步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所有個人乃至國家本身都有責任遵守公開發布、平等實行和獨立裁決的法律,這一原則是推動聯合國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
  植根於《聯合國憲章》的法治原則包括有關開展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內容。包括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在內的聯合國主要機構這方面都有重要作用,這些作用來自《憲章》並需按照《憲章》規定採取行動。
  大會自1992年以來將法治作為一個議程項目進行審議,自2006年以來重新予以關注,並在最近三屆會議上通過決議(A/RES/61/39A/RES/62/70A/RES/63/128)。安全理事會舉行了若干次關於法治的專題辯論(S/PRST/2003/15S/PRST/2004/2S/PRST/2004/32S/PRST/2005/30S/PRST/2006/28)並通過了決議,強調這些問題在婦女、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第1325號決議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安理會第1612號決議)、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安理會第1674號決議) 等背景下的重要性。建設和平委員會還定期處理在其議程上的國家的法治問題。
  本組織包括司法機制,例如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以及特設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
  聯合國的活動
  聯合國法治活動在大多數國際法領域支持制定、促進和實施國際規範和標準。
  聯合國致力於支持國家一級的法制框架:作為本土最高法律的憲法或類似文書;明確一致的法律框架及法律框架的執行;結構合理、資金充足、訓練有素、裝備齊全的強有力的司法、治理、安全和人權機構;過渡期司法進程和機制;有助於加強法制和向公職人員和機構問責的民間社會。這些是形成社會核心的規範、政策、機構和進程,在這樣的社會裡,個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糾紛被和平解決,傷害得到有效補償,並且所有違反法律的人,包括國家本身,都要被追究責任。
  40多個聯合國實體從事法治問題,本組織正在全球所有區域的110多個國家開展法治活動和方案,在非洲的投入最大。許多聯合國實體在相同國家開展活動。五個或更多的實體目前正在至少24個國家同時開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數是衝突中和衝突後國家。
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的努力
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
  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負責全面協調法治工作,由常務副秘書長領導並由法治股提供支助。
  該小組的成員包括政治事務部 (政治部)、維持和平行動部 (維和部)、聯合國人權事務進階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法律事務廳(法律廳)、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難民署、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婦發基金)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
  該小組制定了廣泛的政策指導,以避免重複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協同作用,並正在為聯合國法治工作採取新的戰略和成果製方針。該小組已商定了一項2009-2011年聯合戰略計劃,並制定了以下秘書長的指導說明:聯合國法治援助途徑、聯合國兒童司法方針和聯合國與制憲。
  請使用下面的表格與法治股聯繫。
  有關聯合國和法治的一些關鍵文件如下:
聯合國千年宣言(A/RES/55/2)
“卜拉希米報告”:整個維持和平行動問題所有方面的全盤審查 (A/55/305)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A/RES/60/1)
秘書長的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A/59/2005)
秘書長的報告“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司法和過渡司法”(S/2004/616)
秘書長的報告“匯聚我們的力量:加強聯合國對法治的支持”(A/61/636)
秘書長的報告“加強和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A/6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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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聯合國
有關聯合國的簡單數據
現有成員:192個國家
成立時間:1945年10月24日
秘書處工作人員: 約40,000人
秘書處的組成 [A/63/310]
聯合國目前的維和行動:16個
2009年經常預算:27.70億美元 (不包括維和行動)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用其它語語文查看有關聯合國的資訊
聯合國紀念活動:1947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8(II)號決議,設立了第一個國際日??聯合國日(10月24日)。
  聯合國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當時共有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來維護和平、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生活水準和保護人權。由於其獨特的國際性質,和其《憲章》賦予的權利,該組織可就廣泛的問題採取行動,並通過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和委員會,為其192個會員國提供一個論壇來表達他們的觀點。
  聯合國工作的範圍達到了地球每個角落。雖然聯合國最著名的是維持和平,建設和平,預防衝突和人道主義援助,但是聯合國及其系統組織(專門機構,基金和方案)還通過許多其他方式,影響著我們的生活並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聯合國工作範圍廣泛又具體,它包括可持續發展、環境和難民保護、救助災民、打擊恐怖主義、推動裁軍和不擴散、促進民主、保護人權、治理政務、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國際衛生、清除地雷、擴大糧食生產等。為了給當代和後代一個更安全的世界,聯合國正在協調努力地去實現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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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人權

一、前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第三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迄今已堂堂進入第五十五年,此一宣言意義嚴肅而深遠,影響世界各國有關人權制度至深且鉅,人權理念之形成,來自人類天賦本性與歷史淵源,藉著「世界人權宣言」,人類克服了「國家利益優先」之禁錮,人權思想亦突破國內法之巢臼,由憲法層次提昇至國際法之層次,成為涵蓋全世界、全人類理性與法治的崇高課題。該宣言開宗明義揭櫫「凡人生而自由,其尊嚴與權利,一律平等」,已為現代人類人權理念之指標(註一)。保障和增進人權(Human Rights)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鵠的和中心課題,民主政治乃是「權利為人共享的政治」,因此人權是民主政治的一個指標和導向。故就人權與法治兩者之關係而言,彼此有如車之兩輪、烏之兩翼。當前我們所需要的人權是以法治為基礎的人權,所需要的法治,亦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的法治。現代各國的人權,均載於憲法、法律等法典予以明文保障,可見人權乃是「無法出讓權利」(Inalienable right)。基本人權不惟是憲法所確認的「先在的」權利,同時亦為「法規範」(Legal norms)。基本人權若不涵蘊法規範之意義,則政府保證權利之舉,即失其根本意義。因此政府保證基本權利乃因此等權利係屬法規範,而基本權利若不視為規範,則政府之保證將淪為空談而失其意。且人權係自然的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可讓與」之說,恐亦根本被否認。申而言之,人權以法治為基礎;法治則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實為顛撲不破之真理,從國家社會起源之順序以觀,先有個人再有家庭,再由家庭擴而家族,由家族組成宗族、組成社會,最後肇造國家。人類要求人性的尊嚴要受到他人之尊重,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必須得到絕對之保障,為此訂定契約、組織社會,此即為法國大儒盧梭(J.J. Rousseau)所稱之「社約論」(social contract)。法國一七八九年的「人權宣言」第二條明定「人類結合成一個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亦有類似之規定。繼而美國「獨立宣言」亦主張,如果一個國家無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則無論何種形式之政府,人民皆有權利去推翻,重建人民認為理想的政府,此即人類天賦的「建立國家的權利」,亦是天賦推翻不保障基本人權的國家的抵抗權。由此可知,憲法除保障基本人權外,另方面亦規定國家應有組織,然國家組織之目的在於「建立組織以保障人權」。職是之故,政府組織毋寧是手段的、工具性的、程序的,而保障基本人權的機制部分實乃為「本質的、倫理的、目的的」作用。此觀諸憲法歷史之演進,莫不以保障基本人權為主,溯自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置重於保障基本人權而國家組織則為其次;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亦以極大之篇幅詳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僅略微提到國家組織;及一六四九年的「人民協定」與一六七九年的「人身保護令」,乃至於一六八九年的「人權憲法」,悉以人權保障為鵠的,甚少提及國家之組織,可見保障基本人權實為憲法之主要結構。及今歷經近八百餘年,基本人權已演化為各種型態之人權,因此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有所擴展,顯然已將欲使基本人權成為自然法的高次法(Higher law)提升為憲法保障之地位。總之,盧梭之「社約論」所揭櫫之思想,復經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爾(Georg W. F. Hegel)等大儒之紹述闡揚,逐漸成為「人類共通之原理」。日本憲法學者小林直樹亦謂「近代憲法之價值體系,乃由自由的個人不可侵犯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所構成」。近代立憲主義本身,也無非是保障自由人權之制度原理而已。所以從權力分立制度,以至於佔據憲法主要部分之有關統治機構諸規定,也無非是為防衛人類自由,防止權力專制的政治理念。毋庸贅言,苟非在市民階級對各封建勢力與專制君主之抗爭中贏得勝利,則立憲主義之各種原則固無從確立,基本人權也無法成為憲法之價值體系之核心。(註二)上述說明就憲法之起源與其歷史的演變,闡明了憲法和基本人權互為表裡不可或分的原理,亦明確指出基本人權與法治之本末關係。
二、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法律統治之謂,國家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範。政府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蓋法律者,乃治國之繩墨、人民行為之準則;古之善治國者,莫不以民法為先,法明而後政舉,政舉而後人治,人治而後國強。為維護國家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保障人民之權利,悉以法律為準據,以納民於軌物,而後得化暴戾為祥和,致民生於樂利,而國家始能長治久安,是以國皆須有法,無法不足以為國。人民必須知法守法,官吏尤須明法行法,以遂法治之要求,達法律之目的。故法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礎,司法又為法治建設之首要,而人權之能否保障、法律之能否妥當運作,端賴司法審判之良窳與公正。(註三)
法治(Rule of law)一詞源於英國,蓋英國實施民主政治最早,舉凡該國的國家組織,政治機關的權利分配,人民的權利義務等,均以該國國會(Parliament)所制定的法律為準。「法治」在英國就是指依據法律而統治,或稱「法律主治」,足見法治有別於人治(Rule of man),前者「以法役人」,後者「以人役人」,民主法治雖始於近代,但我國的法治思想與實際運作,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即有之,此徵諸管仲「法者,民之父母也」、「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韓非子「法者編著之國籍,設之官府,而公諸百姓者也。」蘇東坡詩云「士人讀書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可見古之所謂法,只是君王意思之表現,而其所施行之法治只是君王制定法律,公諸於眾而要求全民共同遵守,與現代之法治政治要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迥不相侔。(註四)
三、法治主義之意義
現代實行民主與法治之目的,非僅為消極的保障人民自由,更積極的增進人民福利。申言之,現代國家行政之基本目的,以民主與法治為其手段。昔日之個人主義思想與自由主義思想,已為時代潮流所掩蓋,取而代之者,則為團體主義與干涉主義思想,亦即從往昔之民主法治觀念發揚光大,追求民主政治與法治政治,在尊重團體公益之大前提之下,實行民主與法治,亦即在民主與法治之方法下,為維護團體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而干涉個人之自由。法治政治思想由消極之法治至積極之法治;由機械之法治至機動之法治;以及由權利分立思想至諸權利思想,由立法至上至行政權之擴大等,現在各國憲法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良有以也。蓋民主而不實行法治,則民主亦將流於變相之專制,或暴民政治,而非真正之民主,故民主與法治不能相離,亦必實行民主與法治,人類基本權利始能確保體。且吾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者,載於憲法前言,而「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無不涵蘊民生主義、法治主義與福利主義之思想,衡諸上述理論,憲法之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有下列兩點可以為證:(一)對人民之自由及其他權利,採直接保障主義,使人民之權利獲得周密之保護。(二)就法律位階之理論,予以明文化,以保障憲法與法律之效力。故法律位階理論之明文化,即以法治主義為基本原理之表現也(註五)。
專就法治的觀點而論,我國憲法之頒行,實於全世界趨向民主、自由、法治、憲政的時代潮流中,開創了一個新局。英儒羅素嘗謂「法律乃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歷史上成功的革命,如英國一六八八年、美國之一七七六年兩次革命,都是由尊重法律的人所提倡,而中國的革命,亦正也是由素極尊重法律的偉人所發起的,而且有其整體的嚴密的規劃,使革命與法治融合為一,日進無疆,中國的革命運動與法治運動互為表裡,除爭政治平等外,還有爭自由、爭人權之目的。其始也,由革命運動以開創法治規模;繼也,則以法治規模確保革命成果(爭民權)。吾人展讀開國文獻,不僅可見其跡象之顯然,而其規劃之精深博大,不啻為今日憲政宏模,預定了行動綱領。
四、法治與人權
法治前途與國家興衰,息息相關。我國由於傳統數千年君主專制的政治結構,因而「臣民的心態」至為根深蒂固,因而民主的價值與信念,缺乏厚實堅定的基礎,人民受民主法治生活之薰陶亦覺貧乏,導致國家缺乏承平時代中穩當運行的民主制度、宏揚法治的精神。國內學者莫不認為「一國的政治,若只是在形式上學得一套民主運作的架構,則這種政治誠如海市蜃樓,既經不起考驗,又容易變質。唯有更進一步去了解民主政治背後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並透過實際運作與教育方法,來培養這些基礎性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使政治架構有堅強的礎石,如此才是宏揚法治的精神,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之道」(註六)。現階段台灣法治政治實施雖有具體之成果,但本於精益求精、止於至善之精神,仍面臨破壞法治的障礙,如不諱疾忌醫,下列各點尚有待檢討改進之必要:(一)民主運作有偏差:諸如選舉弊端,金錢、暴力介入,污染民主,破壞秩序;議事功能不彰,藉刪除預算要脅行政官員就範、藉質詢為身人身攻擊、藉杯葛影響議事進行、爭氣不爭理以肢體語言取代理性的辯論等等。(二)不法的言論泛濫:無論民意代表或是各種新聞媒體,譁眾取寵,發表攻訐政府、官員之不法言論和文章,其謾罵、譏諷、侮蔑,言論自由偏差程度已無視國家法律之存在。(三)對自由真諦誤解、誤用:濫用民主、誤解自由,誤以為任性放縱、無拘無束、為所欲為才是自由。民主自由之真諦在保障自由尊重人權,但非漫無限制,而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此所以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限制以維護整體人民獲得更多、更完美的自由。上述誤解、誤用民主自由之心態,實在是法治社會中極不正常的心態,亟待改進。(四)社會秩序的紊亂:如奢侈萎靡、作奸犯科導致社會道德低落、治安水準的衝擊、犯罪率居高不下,使祥和社會充滿暴戾之氣。社會、學校、家庭充滿新興威脅,面臨了脫序的隱憂。(五)法理情的錯亂:社會大眾守法觀念薄弱,官員行使公權力不彰,導致「以情審法、捨法就理」之現象。為解救法治之困境,似應從下列各項努力以赴:
1.養成守法崇法之精神,維持社會善度風俗、修養法治習慣。使人人以守法崇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
2.建立法律制度,奠定法律基礎:「民主國家所賴以綱維者,就是法律與制度」。除制定正確進步之法律外,並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律,使法律合乎公正、公平、合理及公意之原則。且法律與現實不可脫節才能建立威信,發揮規範功能。
3.強化司法功能、保障人權、厲行法治:一國之治亂繫於政治之隆污,社會之安定,端視法律制度之良窳。韓非子有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故司法工作者之基本任務,固屬聽訟拆獄,排難解紛,但不能以此自滿自足,仍須有治國救世之抱負。司法同仁不僅要為國家推行法治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要負起為人群服務之責任,凡事不宜墨守成規,允宜以時代的先驅自任。總之,司法為法治的基礎,司法對社會具有教育的功能性,司法審判要獨立,司法才能成為民主、自由與法治的保障。孫中山先生曾云「立國於天地不可以無法也。立國廿紀文化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張人權,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西洋史載班班可考;無他,人民知法之尊嚴莊重,而終身以之耳」此段說明,足以喚醒國人提倡法治,普及法律教育之重要,司法人員實應痛自策勵,共同完成法治建國之大業。
五、 人權思想之發展
「自由」,即通稱政治或法律意義下的自由,追溯至英國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的自由,指某些人或某一地區所享的特權,此時「自由」與「權利」相通。「諸自由」(Liberties)與「諸權利」(Rights)並用或互調使用。此時所謂「諸自由」與近代綜括的「自由」觀念迥不相侔。及至十七世紀初,自由與自然法(Natural Right)的觀念合流,乃成為抽象的自由觀念。從十七、十八世紀迄今,「自由」一詞常被用為「權利」的同意字,或用以概括一切有保障之權利而言。在當代將「自由」與「人權」同視為最佳例證厥為聯合國憲章和它所有的其他重要文件。在該憲章中將「人的權利」(Human Rights)和「基本的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s)相提並論。憲意中將「人的權利」和「基本的自由」並舉,咸信是受到羅斯福總統「四大自由」的影響。羅斯福在四大自由的咨文中略謂「諸自由即等於諸人權,在各處均取得至高的地位」,聯合國文獻中每提及「人權」,幾乎必舉「基本自由」,更加強羅斯福「諸自由即諸人權取得至高地位」的主張,極明確而肯定地將人權與基本自由視為同義(註七)。所以近三百年的人權運動史就正是近代的自由史。在十八世紀末期美法革命,是近代人權運動的高潮,其後聯合國的時代,因受到極權主義的刺激,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更對人權作史無前例的宣告,將人權史開創全新的局面。從聯合國文獻中常見「自由」與「人權」緊密聯繫在一起。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更擴大、更充實了近代的自由觀念。這種將基本人權普及人人之觀念已被廣泛承認,平等的人權不只是倫理學上的空談而為世界上各國所廣為接受。今日世界最需要一種「法治結構」(Legal framework),藉以保障基本人權、保障永久和平,因此基本人權不是「事實」,也不僅是「法規範」,並且是自由人類的「一種信仰」。人類為保障此等人權而成立邦國政府,所有機關、組織、以及無數的個人,交織發出作用,構成強大無比的力量,以經常確保已贏得的自由,並促成新的必需的權利。
六、 人權的真諦
由於世界各國之歷史文化不同、地理經濟互異,各國對「人權」概念之理解詮釋、「保障人權制度」之釐定實踐,自然隨之各具特色,彼此不同。所謂「人權」乃是人類往昔所稱之「自然權」(Natural Rights)之現代用語。換言之,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乃生而具有理性與道德之天賦;為使人類獲得理性而道德之生活,必須賦與不可讓與、不能消滅之天賦權利,此為「自然權」,亦即「人權」之雛型(註八)。
如前所述,自由與人權同其涵意,而近代以「權利」譯(Rights)一字,早已成為法律名詞,綜合「人權」的觀念和制度,有以下特點:(一)人權是屬於「所有的人」(All men),並非屬於政府所指定之「公民」。亦即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維吉尼亞州之人權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同年七月四日之美國獨立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或其他人權宣言中所說的自然人(All persons)。(二)人權是「先於」邦國與政府:無論傑佛遜起草之人權宣言或美國獨立宣言中均載明,國家及政府之成立與「存在的理由」即在保障這些「先在的」人權,國家只是承認和維護人權的,而不是製造或頒賜人權的。(三)權利是分「不能出讓的」(Inalienable)與「可出讓的」(Alienable):「權利法案」中記載之權利是不能出讓的。能出讓的權利,信託給政府,其內容、權限及運用方法均載於憲法,政府如破壞這些權利存在之目的,人民可以變更或撤銷。(四)不可出讓的權利乃是劃除在政府權利之外:有些自由是政府不能「觸及」(Touch)、不能干擾的。傑佛遜並稱「本議案中所堅持的權利實係人類之自然權利,今後如有撤銷或縮小本法案之通過,此種法案即為對自然權利之損害」。(五)「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將基本權利列舉之後,並做概括性的保留:因為人權並非某一個特定階段的政治生活所能表達無遺,法律亦無法鉅細靡遺,人類當為基本人權的新問題以修正或增補憲法之方式予以保留。(六)基本人權非議會所能限制:憲法乃法律之尺度,一切立法及規章奉之為圭臬,法院尤應嚴格依據憲法以防止任何立法或任何政令更動或限制基本的諸自由、諸權利。(七)基本人權無分多數或少數:權力法案中所列舉之權利乃屬於每一個人,基本人權之功用即在防止「多數專制」之發生,多數之決議永不能損及少數之基本權利。(八)權利法案乃一般生活中最不可缺乏之保證:這些權利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所以這些權利必具有固定性與穩定性,以憲法或法律保障乃屬必要(註九)。
七. 厲行法治保障人權-代結論
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民權論」反對西方的「天賦人權」學說主張任何人一出生即由上帝所賦予的理論,他認為人民非經革命手段不能獲得並享有人權,他強調「手段」有別於西方之重於「目的」。因此人權思潮由純理論落實到法律之中,皆和革命運動相結合。「人權成文化」先由美國發端,歐陸法國後繼,我國則在本世紀初始,接受人權的洗禮。我國憲法第七條至十八條臚列各種人權條款,在第廿二、廿三條規定限制要件,人權之所以被限制乃以牴觸公共利益為理由。鑒於司法的功能與人權的保障息息相關,唯有健全之司法始能貫徹人權保障,故厲行法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之平等、人民有請求人權保護之權利、罪刑法定主義以保障身體自由、審判獨立公開、殘酷刑之禁止等措施實屬必要。因此,不但司法本身應力求日新又新、力求日益精進,更應促進社會崇法守法之觀念,才能提高對人權普遍重視,唯有共同厲行法治以保障人權司法成為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功能才不致於喪失。於茲政府極力倡導「人權立國」之際,身為現代國民更應深切體認人權要向上提升必須人權向下扎根,國家才能可大可久。

註解註一:李鴻禧「憲法與人權」,台大法學叢書,一九九四年,第二七六頁。註二:小林直樹「憲法構成原理」,一九六六年第四版,第二0五頁。註三:楊國宏「試論司法人員應具備的道德勇氣與社會責任」,司法周刊第二九八期、第五版。註四:鄭正忠「如何宏揚法治精神,維持社會秩序」,司法周刊第二四九期第六版。註五: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第六六頁至七十頁。註六:同註四。註七:「自由」與「權利」互相解釋最顯例證見於一七七四年九月五日在費城所宣佈的Declaration and Resolves of 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4. That the foundation of English liberty and of all free government,is a right in the people to participate their legislative council;……”。聯合國中將憲章人權與基本自由並舉的五條為:Art. I(3);Art. 13(16);Art.55(C);Art.62(2):Art. 76(c)。0註八:李鴻禧前揭書,第二七六頁。註九:張佛泉「自由與人權」第四章「基本人權之性質」,一九五四年,台北:台菁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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ประวัติ นาย จาง เสวไห่

ประวัติ นาย จาง เสวไห่
ปัจจุบันดำรงตำแหน่ง - นายกสมาคมส่งเสริมกฎหมายไต้หวัน และสมาคมสันติภาพไต้หวัน - นายกกิตติมศักดิ์สมาคมวัฒนธรรมและการศึกษาไทยไต้หวั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รองนายกสมาคมกฎหมายจงหัว - นิติศาสตร์มหาบัณฑิตมหาวิทยาลัยไต้หวัน - อาจารย์มหาวิทยาลัยเจินหลี่ - อาจารย์วิทยาลัยเทคนิคหนานหย่า - หัวหน้าฝ่ายปกครองโรงเรียนตำรวจไต้หวัน - ที่ปรึกษากอง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นิตยสารที่ดิน ประสบการณ์ - 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สิทธินักศึกษา กรมการศึกษา เทศบาลเมืองไทเป - ผู้อำนวยการกิตติมศักดิ์โรงเรียนนักธุรกิจไต้หวัน(กัมพูชา) - ที่ปรึกษากิตติมศักดิ์โรงเรียนชาวจีนพ้นทะเล(กัมพูชา) - ที่ปรึกษากิตติมศักดิ์มูลนิธิห้ามยาเสพติดสันติภาพระหว่างประเทศ - เลขาธิการสมาคมสิทธิมนุษยชนจีน - เลขาธิการทีมบริการสันติภาพนอกประเทศ ไทเป - เลขาธิการทีมงานชนกลุ่มน้อยไต้หวัน - กรรมการ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ปกป้องสิทธิมนุษยชนและรองเลขธิการสมาคมกฎหมายจงหัว - ที่ปรึกษากอง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นิตสารที่ดิน- นักเขียนคอลัมน์พิเศษของ หนังสือพิมพ์รายวันไต้หวัน Independent morning news , Independent evening news- นักเขียนคอลัมน์พิเศษของนิตยสาร- นักเขียนคอลัมน์พิเศษของ Open Weekly งานประพันธ์ - รัฐธรรมนูญและนโยบายที่ดินสาธารณรัฐจีนไต้หวัน - วิจัยเกี่ยวกับบทลงโทษทางวินัยของข้าราชการไต้หวัน - กฎหมายและสิทธิมนุษยชน - บทประพันธ์และนิคมวิทยาเกี่ยวกับกฎหมาย การที่ดิน ตุลาการ ฯลฯ กว่า 500 ฉบับที่เคยลงในหนังสือพิมพ์และ นิตยสารต่างๆ กิจกรรม - เป็นผู้ทำงานเกี่ยวกับสิทธิมนุษยชนคนเดียวของไต้หวันที่ได้มีโอกาสไปเยี่ยมนักโทษชาวไต้หวั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และในปี พ.ศ. 2547 ได้เชิญสมาชิกรัฐสภาขอ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มาเยือนสภาตุลาการ สภาตรวจสอบ กระทรวงการ ต่างประเทศ กระทรวงยุติธรรม เรือนจำไทเป เรือนจำไถจง และศาลท้องถิ่นไถจง ของไต้หวัน - ตั้งแต่ปี พ.ศ. 2546 ได้นำคณะไป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เยือนรัฐสภา ศาลสูงสุด โรงเรียนตำรวจ ศาลเยาวชนและ ครอบครัวกลาง กระทรวงแรงงาน กรมราชทัณฑ์ ศูนย์อพยพชายแดนไทยพม่า โรงเรียนประถมศึกษาเขตภูเขา และชนกลุ่มน้อยในภาคเหนือขอ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สมาคมนักธุรกิจไต้หวั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มูลนิธิฉือจี้สาขากรุงเทพฯ เรือนจำคลองเปรม เรือนจำหญิง และสำนักงานเศรษฐกิจและวัฒนธรรมไทเปประจำ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มีนาคม 2546 เป็นหัวหน้าคณะ นำ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ในการไปเยี่ยมเยียนศูนย์อพยพชายแดนไทยพม่า - เดือนพฤษภาคม 2547 เป็นหัวหน้าคณะ นำทายาทนักโทษไต้หวั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ไปร้องทุกข์ที่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มีนาคม 2548 เป็นหัวหน้าคณะ นำ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ไปเยี่ยมนักโทษในเรือนจำ และนักธุรกิจไต้หวั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มกราคม 2548 นำคณะ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ไปสำรวจภูเก็ตหลังเกิดเหตการณ์สึนามิ (ได้รับเชิญจาก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ท่องเที่ยว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ไทเป)- เดือนพฤษภาคม 2548 นำคณะ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และพระไปทำพิธีทางศาสนาให้ผู้เสียชีวิตที่ภูเก็ต (ได้รับเชิญจาก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ท่องเที่ยว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ไทเป)- เดือนมิถุนายน 2548 นำคณะ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ไปสำรวจโรงพยาบาลในกรุงเทพ และภูเก็ตหลังจากการฟื้นฟู (ได้รับเชิญจากตัวแทน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ค้าและเศรษฐกิจไทย)- เดือนสิงหาคม 2549 นำองค์กรทางศาสนาไปเยือ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กุมภาพันธ์ 2550 เยือนนักโทษไต้หวันในเรือนจำ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มีนาคม 2550 จัดให้ประธานสภานิติบัญญัติไต้หวัน เยือ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กุมภาพันธ์ 2551 นำสื่อมวลชนไต้หวันไปเยือนนักโทษไต้หวัน และนักธุรกิจไต้หวั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 เดือนเมษายน 2551 เยี่ยมคารวะรัฐมนตรีช่วยว่าการกระทรวงยุติธรรมของ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มิถุนายน 2551 เยี่ยมเรือนจำชายไทเปพร้อมกับผู้อำนวยการใหญ่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ค้าและเศรษฐกิจ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สิงหาคม 2551 จัดโครงการอบรมล่ามร่วมกับสภาตุลาการ โดยได้รับการเสนอแนะจากผู้อำนวยการใหญ่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ค้าและเศรษฐกิจไทย - เดือนกันยายน 2551 ได้ช่วยดำเนินการฌาปนกิจศพและช่วยเจรจาเงินชดใช้กับคู่กรณี กรณีแรงงานไทย (นาย บุญศรี ทองภูบาล ) ประสบอุบัติเหตุและเสียชีวิตในไต้หวัน ตามที่ได้รับคำขอความช่วยเหลือจากผู้อำนวยการใหญ่สำนักงานการค้าและเศรษฐกิจไทย
取自"http://shop.uneedadv.com/index.php/%E5%BC%B5%E5%AD%B8%E6%B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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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8日 星期六

2014年緬甸成為無罌粟種植國家

2009-06-27 來源:互聯網
【新華網仰光26日電】緬甸中央肅毒委員會主席、內政部長貌烏26日在新首都內比都舉行的國際禁毒日紀念儀式上說,緬甸政府將努力實施第3個5年禁毒計畫目標,到2014年最終使緬甸成為無罌粟種植國家。 緬甸從1999年開始實施3個5年長期禁毒計畫。貌烏說,緬甸頭兩個5年禁毒計畫已經取得成功,中央肅毒委員會將在此基礎上繼續加強禁毒工作。 貌烏說,根據緬甸與聯合國毒品控制和犯罪預防辦公室的聯合調查,緬甸罌粟種植面積2001年為10.5萬公頃,2006年下降到2.15萬公頃,2007年則反彈為2.77萬公頃,2008年略增至2.85萬公頃。雖然2008年罌粟種植面積比2007年增加約3%,但毒品產量沒有增加。根據調查數據,2007年從罌粟可能轉化為毒品的產量為460噸,2008年為410噸,下降了11%。 緬甸各省邦26日均舉行了國際禁毒日紀念活動。臘戍、東枝、景棟等地還進行了毒品焚毀活動。 緬甸1997年宣布動拉地區為無罌粟種植區,2003年和2005年分別宣布果敢地區和佤地區為無罌粟種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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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泰國國籍條例實施 部分外籍人士可恢復泰籍

泰國國籍條例實施後,一九七二年以前出生,但被當時軍事政變團法規取消泰國國籍的外籍人士子女,可以重新向政府要求恢復國籍,台灣法治促進會根據泰國分會報告,提醒泰緬無國籍華人注意自己的權益。台灣法促會理事長張學海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他長期關心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身分問題,這對於一九七二年被取消國籍的華人來說,是一件好事。張學海表示,但這並不等於每個外籍人士子女都能獲得泰國身分,政府審核資格時,除了要檢查是否真的在泰國出生,還要觀察其對泰國社會的貢獻。他表示,泰國政府正式展開審核後,預計六月份之內能正式將名單收集完畢,完成縣級審查。但由於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是無國籍人士,並非有國籍的外國人,有必要繼續向泰國政府及國會陳情,希望將來修法救援。台灣法治會泰國分會指出,泰國國籍條例四月二十七日起正式實施,泰國內政部下達文件到各地方政府。泰國分會會長陳鴻彰指出,泰國國籍條例修正新法三種情況可以申請發放國籍,包括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在泰國出生外籍人士的子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九二年之間出生的外籍人士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且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者。符合以上標準之一,且按一九七二年軍事政變團法規撤消國籍者,可依法向政府申請發放國籍。申領人可以由家長或本人親自到泰國各縣登記處登記,等待政府審查。日期:2008-06-04來源:中央社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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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參考各界意見,積極研議延長失業給付辦法

為因應就業保險法第16條授權勞委會訂定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辦法,勞委會於今(13)日下午召開座談會,會中就啟動標準、實施期間及請領資格條件等相關問題,廣泛交換意見,並初步結論由該會參考日本、韓國經驗研擬相關規定。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於5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辦法報行政院核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勞委會考量該辦法涉及整體經濟發展情勢、就業市場狀況、勞工就業意願及基金財務負擔等問題,故特別邀集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
會中初步形成下列三點共識:一、 就業保險法係保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的基本所得安全,為反映真正需求者的需求,可參考日本及韓國立法例,以請領失業給付人數相對於被保險人數之「就保失業率」概念,研議啟動標準。
二、 就保基金資源有限,延長失業給付應設定一定實施期間,並建議參考國外建立失業救濟機制銜接。
三、 為確保有限資源做最佳運用,宜針對請領延長給付者,設定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結合等相關條件限制,以避免道德風險問題。
勞委會表示,依法制作業程序,該辦法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98年10月31日)完成訂定,該會將就今日結論進行後續法制事宜。未來仍須符合啟動條件,始能延長給付。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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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持續推動中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協助其儘速就業

為因應金融風暴所導致勞動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方案,預計可創造34.1萬個工作機會,其中振興經濟方案有關直接促進就業之長期就業促進措施包括「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而98年提供5.8萬個就業機會,勞委會配合推動「民間團體多元就業開發計畫」、「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津貼」等多項計畫;另短期救急措施包括「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而98年提供7.3萬個就業機會,勞委會配合推動「立即上工計畫」、「公部門短期就業專案」等計畫,藉以協助受此波金融風暴衝擊而失業之中高齡者迅速就業,舒緩中高齡者於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使其暫時免於因失業所致之生活困頓,並於短期就業安置或訓練期間培養其再就業之能力,進而協助其重回一般職場。
而針對就業弱勢之中高齡者,勞委會於今(98)年5月1日起將中高齡者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同時為鼓勵雇主提供中高齡者就業機會或鼓勵求職者學習一技之長及創業,勞委會運用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並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提供雇主管理訓練津貼,協助長期失業且弱勢之中高齡者進行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進而協助其重返職場。截至98年6月止,勞委會已協助40,656名中高齡者就業。
另外,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個案就業服務員針對有需求之中高齡者,亦提供個別化、支持性就業諮詢、職訓諮詢,安排就促研習以協助求職之中高齡者釐清職涯迷思,明瞭本身之職業性向、興趣、技能條件及人格特質,進而提昇求職、工作技能,促使適性穩定就業。
以上相關就業訊息,有需求及有興趣之中高齡者,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網址:http://www.ejob.gov.tw)或撥打24小時就業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查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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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合法入國工作卻不幸遭受人口販運的外國人能勇於挺身指證,揪出不法雇主、非法媒介者及人口販運犯罪集團,勞委會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日前發布相關規定,並自98年6月1日起,對於遭受人口販運的外國籍勞工,提供安置保護及返國機票等協助,並依法要求加害人負擔所有安置保護費用。
勞委會表示,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98年6月1日上路,為落實保障合法入國工作外國人的人權及協助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勞委會刻配合擬定「持有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作業要點」並指定自98年6月1日起施行,對於不幸遭受人口販運的外籍勞工,將提供安全保護、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諮商、陪同接受偵查或審理詢(訊)問、經濟補助等各項協助安置保護措施,給予心理與經濟上的支持及提供返國所需機票費用,以鼓勵被害人挺身指證不法行為,協助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審;另外,勞委會強調,這些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返國所需要的費用,將會依法通知人口販運加害人限期繳納,提醒不法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勞委會最後呼籲民眾,切勿隨意聽信非法人士僱用未經許可的外籍勞工,以免因小失大受到重罰。另外,也呼籲雇主不可任意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護照或居留證,更不能有控制外籍勞工行動自由或通訊自由的違法行為,以免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就業服務法,面臨刑事責任的處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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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泰司法交流 盼訓練法律通譯人才


【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今天表示,為協助台泰雙邊涉案人避免因語言障礙造成冤案,已與泰國駐台代表處議定合作方向,初步構想先協助泰國駐台代表處訓練泰國在台人士法律專業通譯人才,協助台泰兩國涉案人通譯無障礙。
他指出,這也是泰國駐台機構首度與台灣民間法治團體合作初步構想,未來盼更進一步司法、獄政及工商經貿等人員交流合作。
張學海以目前法促會協助一名商人陳義雄觸犯泰國法律的台商,尋求司法管道洗刷罪嫌為例,發現開庭時華語通譯水準極低,簡直「雞同鴨講」,也與陳述內容出入很大,因此如何加強法律通譯水準實為台灣與泰國兩國司法機關亟待改革工作。
張學海說,除向泰國司法部冤獄調查委員會聲請重新審理陳義雄案,多次赴曼谷監獄探視了解案情疑點,並於最近拜會泰國司法部主持冤獄調查委員會副部長乍蘭請求協助平反。
他說,目前滯留泰國監獄的台灣受刑人約有高達一百一十五人,從多次探監過程中發現,由於語言不通,常造成判決中事實認定有相當大的出入,為改善這個問題,法促會日前與泰國駐台代表Arbhorn、副代表wanthanee、處長sorut、顧問Thira等人會議洽談合作,希望台灣法治促進會協助訓練泰國在台人士法律相關知識,協助在台犯罪泰國人涉訟時的翻譯人員,也盼未來在泰國也有類似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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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促會:總統成立專案小組 整合力量換囚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7-15 23:00:17
閻光濤/整理  泰駐台代表最近聲稱「泰國與台灣無法訂定換囚協定」,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今天深表遺憾。他表示,台灣法促會除近期內拜訪外交部長歐鴻鍊及法務部長王清峰,並呼籲總統馬英九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整合政府組織的力量促成換囚協議。  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代表安佩蘭最近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換囚條約或協定是政府間的官方協定,泰國目前無法與台灣簽訂,雙方也未就此進行磋商;因此,目前在泰國監獄服刑的台灣受刑人,特別是重刑犯,回台服刑的機會可說是極為渺茫。  張學海是在今天發表聲明,對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代表安佩蘭說法,除表達遺憾與失望,並對台灣方面的處理方式提出建言同時不排除近日拜訪安佩蘭尋求協助。  張學海表示,台灣長期以來各自為政互踢皮球以致換囚協議工作不進反退,讓泰國監獄台灣服刑人及家屬哀嘆政黨輪替歸鄉依然遙遙無期。尤其對曾在法務部長任內前往泰國監獄探視,並聲言要想辦法協助台灣受刑人回國的馬總統,從原本選前很高的期望已經因為選後迭經陳情仍無具體回應轉為失望。  他並以最近親赴法務部安排泰國駐台代表安佩蘭赴台北監獄探視泰國受刑人,得到法務部口頭保證給予大使級禮遇,但正式行文時法務部卻變卦為例,說明台灣政策的反覆轉變。  根據張學海轉述,安佩蘭聲稱台灣駐泰官員探視台灣受刑人時,泰國監獄會一次集合所有台灣受刑人,反觀台灣只能一次十名泰國受刑人,台灣監獄的探視規定「過於嚴格」,導致必須多次往返台北監獄,探視六十三名泰國受刑人。  張學海以他最近訪問泰國監獄為例,說明目前在泰國監獄的台灣受刑人有一百一十五名,百分之九十以上涉及毒品犯罪,他們在泰國監獄中待遇,受到受刑家屬及人權機構高度關切,是否能透過換囚或轉移囚犯方式能讓他們回台灣服刑,長達十餘年以來已成為台泰雙邊關係的重要議題之一。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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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政情動盪 台商指在泰旅遊安全無虞

http://news.sina.com 2008年10月19日 07:40 中央社即時
(中央社記者林憬屏曼谷十九日專電)泰國近來政情動盪,台灣法治促進會在曼谷與台商座談時,多位長期旅居泰國的台商表示,到泰國旅行,除了示威地點要謹慎外,其他地區一切如常,還不至於有安全上的問題。
  法促會理事長張學海十六日協助泰國駐台代表處送回泰勞皮文習的骨灰返回泰國老家,十七日與泰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司長會面,建議應評鑑人力仲介公司,以協助泰勞在台工作時減少糾紛。
  張學海告訴中央社說,泰國駐台代表處代表安佩蘭也請他在訪泰期間,訪問泰國台商並座談對投資、旅遊等看法;多位台商向他反應,對泰國當前政情「習以為常」,來泰國旅遊不至有安全上的問題。
  參與座談的泰國環亞工程顧問總經理邱燁說,泰國如果發生政變,很少會全面影響當地人民和觀光客的活動,除了示威地點要謹慎外,其他地區一切如常。
  另外,法促會經常為泰國台囚提供協助,張學海表示,這次他在泰國外交部協助下,再度前往監獄探訪多次陳情喊冤的台囚陳義雄。
  張學海表示,他特別請問現任泰國大法官的前司法部次長乍蘭,陳義雄是否符合提出非常上訴的條件?乍蘭建議陳義雄申請泰皇特赦。因此利用這次探訪已告知陳義雄,將協助他申請泰皇特赦。9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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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爭取華僑第二代子女歸根 法促會籲政府重視

:2008/07/29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九日電)
台灣法治促進會今天傍晚表示,部分泰國台胞取得泰國國籍並在泰國落地生根,第二代子女紛往歐美或紐澳等國留學,並逐漸到中國求學,這些現象均值得馬政府深入重視,並檢討「老僑落葉不歸根,新僑落地已生根」效應。長期在東南亞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工作的台灣法治促進會,傍晚對於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最近接受媒體採訪,認為海外華人的第二代雖有很多優秀傑出人物,但很少回來,希望加強召喚華人子弟回流,「看看台灣、了解台灣」等說法,發布新聞稿呼籲政府重視此一現象。台灣法治促進會表示,老僑選擇回台灣落葉歸根,兒女們勢必常回來探視,也能多接觸、認識台灣並產生向心力,甚至樂於為國家所用。台灣法治促進會指出,僑胞在僑居國如有穩定事業、良好居住環境、完善社會福利制度,下一代也落地生根,在各行各業有非常好成就,這些人雖是「華裔」,但與台灣逐漸疏遠,因此應積極爭取僑胞歸根與歸鄉。台灣法治促進會以泰國為例,認為有台胞取得泰國國籍在泰國落地生根,台胞第二代紛往歐美或紐澳等國留學,並逐漸到中國求學,這些現象均值得馬政府深入重視並加以檢討。台灣法治促進會說,政府應採取激勵措施避免僑生受到歧視待遇,諸如解決泰緬華裔學生招生身分等問題,才能讓東南亞華僑歸隊,願意把子弟送回台灣。9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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