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聯合國與法治

保護和促進法治、人權及民主等普遍價值觀,本身就是目標。同時,這些價值觀也是一個公正、充滿機遇、穩定的世界不可或缺的。”
秘書長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 (A/59/2005) ※資料來源聯合國
聯合國與法治
  “對聯合國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這個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式和法律透明。”
S/2004/616 秘書長關於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的報告)
  促進國家和國際各級法治是聯合國使命的核心。建立對法治的尊重是衝突後實現持久和平、有效保護人權以及持續的經濟進步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所有個人乃至國家本身都有責任遵守公開發布、平等實行和獨立裁決的法律,這一原則是推動聯合國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
  植根於《聯合國憲章》的法治原則包括有關開展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內容。包括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在內的聯合國主要機構這方面都有重要作用,這些作用來自《憲章》並需按照《憲章》規定採取行動。
  大會自1992年以來將法治作為一個議程項目進行審議,自2006年以來重新予以關注,並在最近三屆會議上通過決議(A/RES/61/39A/RES/62/70A/RES/63/128)。安全理事會舉行了若干次關於法治的專題辯論(S/PRST/2003/15S/PRST/2004/2S/PRST/2004/32S/PRST/2005/30S/PRST/2006/28)並通過了決議,強調這些問題在婦女、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第1325號決議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安理會第1612號決議)、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安理會第1674號決議) 等背景下的重要性。建設和平委員會還定期處理在其議程上的國家的法治問題。
  本組織包括司法機制,例如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以及特設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
  聯合國的活動
  聯合國法治活動在大多數國際法領域支持制定、促進和實施國際規範和標準。
  聯合國致力於支持國家一級的法制框架:作為本土最高法律的憲法或類似文書;明確一致的法律框架及法律框架的執行;結構合理、資金充足、訓練有素、裝備齊全的強有力的司法、治理、安全和人權機構;過渡期司法進程和機制;有助於加強法制和向公職人員和機構問責的民間社會。這些是形成社會核心的規範、政策、機構和進程,在這樣的社會裡,個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糾紛被和平解決,傷害得到有效補償,並且所有違反法律的人,包括國家本身,都要被追究責任。
  40多個聯合國實體從事法治問題,本組織正在全球所有區域的110多個國家開展法治活動和方案,在非洲的投入最大。許多聯合國實體在相同國家開展活動。五個或更多的實體目前正在至少24個國家同時開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數是衝突中和衝突後國家。
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的努力
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
  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負責全面協調法治工作,由常務副秘書長領導並由法治股提供支助。
  該小組的成員包括政治事務部 (政治部)、維持和平行動部 (維和部)、聯合國人權事務進階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法律事務廳(法律廳)、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難民署、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婦發基金)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
  該小組制定了廣泛的政策指導,以避免重複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協同作用,並正在為聯合國法治工作採取新的戰略和成果製方針。該小組已商定了一項2009-2011年聯合戰略計劃,並制定了以下秘書長的指導說明:聯合國法治援助途徑、聯合國兒童司法方針和聯合國與制憲。
  請使用下面的表格與法治股聯繫。
  有關聯合國和法治的一些關鍵文件如下:
聯合國千年宣言(A/RES/55/2)
“卜拉希米報告”:整個維持和平行動問題所有方面的全盤審查 (A/55/305)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A/RES/60/1)
秘書長的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A/59/2005)
秘書長的報告“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司法和過渡司法”(S/2004/616)
秘書長的報告“匯聚我們的力量:加強聯合國對法治的支持”(A/61/636)
秘書長的報告“加強和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A/6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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