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改革的目標」!

張學海(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
正當司法院最近倡議「速審法」之際,有論者就此議題不免感嘆台灣長期司法改革,恐落後中國大陸相去甚遠。
早在2002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經為文指出:司法公正與效率不是應時的口號,…在實現這個戰略的過程中,需要我們付出艱苦的努力,「司法公正與效率既是一個世紀性主題,也是一個世界性主題。」,而「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法院的工作主題,似乎是當前兩岸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
「公正是審判的靈魂與生命!」早在20世紀初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教授在其大作「大眾對司法裁判不滿之緣由」一文中,對法院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嚴厲的批判。其犀利的批判促使當時的司法改革觸及到深層次的訴訟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變革,圖以挽救訴訟遲延、費用高昂、訴訟結果不確定等弊端。
20世紀70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發展快速,社會糾紛亦趨於複雜化、多元化,致使司法效率成為社會眾所矚目之焦點,亦使司法公正性面臨空前未有的考驗。在民事訴訟制度上,法官職權的擴大,提倡管理型的司法,進一步完善證據開示制度等等;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為檢察官職權的加強、刑事人權的有效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運作效率及辯護制度等等,莫不與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環環相扣。
然而中國司法的改革理念,與西方國家的司法改革理念並不完全相同。如前所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掦立法於2002年固然提出公正與效率的改革目標,但只是把「公正與效率」作為司法改革的目標中較傾向於在國際背景下所呈現出「憂患意識的理想成份」,理想成份遠大於對自身訴訟制度深刻反省的結果。因此仍有別於西方國家的司法改革,係在原有的價值體系中深層反省後,發掘新的價值,使其司法制度歷經數百年的發展,成為一個自足而且開放的體系。其司法改革除對原有司法制度的反思之外,並對社會生活不斷的回應,體現為一種經驗累積的形式,有如一棟房屋,不斷增建、修繕和部分更建,便其世代相傳中仍不斷更新,卻從未被夷為平地或另起爐灶。歐陸各國的司法改革,都是在原有的「司法地基上擴展並增加其高度,充滿漸進式的內省」。
反觀中國及台灣的司法改革,似乎置重於「遷址重建」,致使司法改革較難從制度自身反省找到改革的動力。許多司法制度上的變更,理想中摻雜許多政治抱負而非司法制度內生的需求,此所以改革得不到司法人員自發性的動力與助力,洽為「災難性的司法改革」,形式上一邊變動,卻一邊毀壞。
總之,沒有堅定的司法文化傳統很難實現司法改革具體成果,然而司法文化有時是改革的支撐;有時也是改革的制約,唯有不斷在司法改革中均衝性努力,在傳統的司法文化支撐下,對公正與效率不懈地追求,才能使基地薄弱的司法大廈,終能在改革中穩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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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泰國人權道德協會祝賀馬總統當選國民黨主席

泰國人權道德協會祝賀馬總統當選國民黨主席

泰國人權道德協會為祝賀馬總統當選國民黨主席,劉漢英主席日前特派秘書長林穗華專程來台與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會談,並請張學海將劉漢英主席致賀函轉呈給馬總統。

劉漢英主席致賀函內首先表示對馬總統高票當選國民黨主席表達衷心熱烈祝賀和支持。並真摯期望積極推動兩國友好文化交流,加強兩國經濟外交繁榮經濟,為維護世界和平安定攜手共同努力奮鬥。

泰國人權道德協會成立時係由泰國皇太后擔任監察人,成立時主要成員為樞密院大臣和國家政要遵照聯合國人權宣言於1969年10月2日在曼谷成立,為聯合國屬下之人權道德協會,係具有權威的國際性組織。劉漢英是泰國披臘親王義子,在皇宮任職長達23年,曾在泰皇浦美蓬御前擔任建設技師6年,並曾任泰國農協副主席、修改憲法委員會委員、泰國保衛國土委員會委員。1969年4月間曾陪同披臘親王赴新加坡會晤李光耀總理及蔣經國總統。

該會與長期在東南亞從事國際人道協助工作之台灣法治促進會台灣和平團理事長張學海,於2005年即有合作關係,張學海為該會唯一台灣代表。林穗華與張學海會談後達成長期合作協議,兩會將共同推動台泰民間交流,維護在台灣泰僑及在泰國台僑人權保障的事宜,雙方合作協議將在張學海赴泰國訪問拜會劉漢英主席時共同簽訂,並送泰國宮務廳、外交部及駐台代表處正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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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政60周年慶典籌備會召開

2009-07-14 來源:互聯網 【本報訊】由泰國中華總商會、泰國潮州會館、中國駐泰大使館聯合主辦的泰華各界熱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慶典大會等備工作正密鑼緊鼓的進行,大會籌備委員會于7月10下午2時假泰國中華總商會9樓會議廳,舉行了第1次會議。出席會議的有:慶典大會主席吳宏豐博士、中國駐泰大使館高振廷參贊兼總領事、林義舜秘書、胡廣祥秘書、慶典大會執行副主席鍾源泉、劉錦庭、張朝江、陳振治、劉暹有(兼籌委會主任)、梁潤潮、歐史里、蘇岳章、莊鎮雄、方偉、蔡漢張、陳紹揚、黃漢良;慶典大會財政鄭欽傑、陳錫源、倪昌祥、;慶典大會稽核汪文盛、張炳華、郭振;慶典籌備委員會副主任王志民、羅豪傑、陳大呈、黃迨光;慶典籌備委員會委員:蔡禮任、李桂雄、林盛、薛建榮、王學厚、彭大立、方漢標、馬燦偉、馮裕德、劉秉青、陳萬平、蔡華民、林鴻鵬、張祥盛、張建基、李振欽、許繼榮、唐錫林、謝振成、楊潮雄、周獵夫、張永吉、許家偉、馬文北、王森豐、鄺錦榮、秘書劉忠秋、總務陳一平、王增輝。 吳宏豐主席致開會詞時指出,本次系列活動,是由泰國中華總商會、泰國潮州會館、中國駐泰大使館聯合泰華各界,共同舉辦的一次意義深遠的盛大慶典。自從籌備委員會成立之後,我們就按計劃開展了一系列籌備工作。然而,舉辦規模如此龐大的系列活動,籌備工作十分浩繁,這需要大家群策群力,同心同德,用集1體的力量和智慧,攜手完成此一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在6月初,我曾委託慶典籌備委員會劉暹有主任,前往中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匯報籌備情況。我們非常高興的獲悉,國務院僑辦大力支持本次系列慶典活動,不但將選派高水準的藝術代表團屆時蒞泰演出,而且將贈送數千枚精心製作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紀念章。我們日前已正式發出邀請函,誠摯邀請李海峰主任閣下屆時率代表團光臨泰國,慰問旅泰華僑華人,與廣大僑胞共慶國慶佳節。 本次系列慶典活動的現場在蒙通他尼國際會議中心,舞台佈置的總設計工作已初步完成,稍後請設計單位向大家介紹設計明細,請大家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 吳主席並就慶典籌備工作的具體專項指派各位正副主任專人負責,分工合作,使籌備工作高效、慎密、完美。 接著,高振廷參贊兼總領事講話,他說:很榮幸代表大使出席今天的會議,中國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在這成立60周年之際,舉國上下,普天同慶,泰華各界也同樣高度重視中國60周年大慶,泰國中華總商會、泰國潮州會館、中國大使館將于9月19日和20日聯合舉辦2場盛大慶祝活動,中國大使館極其重視這舉措,已向國內有關部門進行了匯報。國僑辦表示將予以全力支持,屆時中國政府將派出高水平藝術家赴泰演出,共同慶祝。高參贊稱贊慶典籌備委員會在劉暹有主任的領導下,已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準備工作,他代表大使向各位表示感謝,同時希望群策群力,把這次活動辦成一次盛大的、莊重的、喜慶的、祥和的、安全的慶典大會。 慶典大會執行副主席兼籌備委員會主任劉暹有強調:中國成立60周年慶典深具重大意義。新中國的成立,是海外華人的後盾;共和國的強盛,是海外華人的驕傲;祖籍國的偉大,是海外華人的自豪;一甲子的國,也是海外華人的盛事。包括泰國華僑華人在內的海內外炎黃子孫都為之雀躍歡呼,熱情高漲。舉行隆重的慶典活動,是對新中國成立的歡呼;是對國家偉大成就的謳歌;是對勤勞勇敢人民的頌揚;是對盛世強國的贊頌,也是為國家未來祈福。 此次舉辦如此大型的2場慶典活動,就是要講全泰國的各界人士有機會參與,有機會同享,是次的經費,全部由泰國中華總商會和泰國潮州會館承擔,其他團體如有意自願捐贈,也將予以接受,已彰顯泰華各界同心合力,共辦盛典的深刻含義。屆時,敬請全國各府各界民眾踴躍出席,共襄盛況,為祖籍國的60華誕獻上一份誠摯的賀禮。 會上,劉暹有主任向大家介紹了一個多月來的籌備過程和進展情況,並展示了會場布置、舞台設計、宣傳廣告海報、標語等的初步方案。有鑒於國際形勢的不穩定因素和近期的流行病毒,籌委會還特別就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作了認真、細緻、慎密的計劃和安排,屆時將採取切實、有效的防患、預防措施,確保安全、衛生。 會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們,熱情踴躍地發表了意見,提出建議,大家討論熱烈,誠懇合作,共同就有關會場布置、舞台設計、邀請嘉賓、席位安排、會場安全等方面,各抒己見,出謀獻策,整個會場充滿了民主團結的融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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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有關聯合國的簡單數據

※資料來源聯合國
有關聯合國的簡單數據
現有成員:192個國家
成立時間:1945年10月24日
秘書處工作人員: 約40,000人
秘書處的組成 [A/63/310]
聯合國目前的維和行動:16個
2009年經常預算:27.70億美元 (不包括維和行動)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用其它語語文查看有關聯合國的資訊
聯合國紀念活動:1947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8(II)號決議,設立了第一個國際日??聯合國日(10月24日)。
  聯合國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當時共有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來維護和平、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生活水準和保護人權。由於其獨特的國際性質,和其《憲章》賦予的權利,該組織可就廣泛的問題採取行動,並通過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和委員會,為其192個會員國提供一個論壇來表達他們的觀點。
  聯合國工作的範圍達到了地球每個角落。雖然聯合國最著名的是維持和平,建設和平,預防衝突和人道主義援助,但是聯合國及其系統組織(專門機構,基金和方案)還通過許多其他方式,影響著我們的生活並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聯合國工作範圍廣泛又具體,它包括可持續發展、環境和難民保護、救助災民、打擊恐怖主義、推動裁軍和不擴散、促進民主、保護人權、治理政務、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國際衛生、清除地雷、擴大糧食生產等。為了給當代和後代一個更安全的世界,聯合國正在協調努力地去實現其目標。
組織與結構
主要機關
專門機構、方案和附屬機構
秘書處
背景資料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徽記和旗幟
聯合國概況
聯合國簡介
常見問題
聯合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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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紹
聯合國大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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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公眾問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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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聯合國(紐約聯合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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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聯合國與法治

保護和促進法治、人權及民主等普遍價值觀,本身就是目標。同時,這些價值觀也是一個公正、充滿機遇、穩定的世界不可或缺的。”
秘書長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 (A/59/2005) ※資料來源聯合國
聯合國與法治
  “對聯合國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這個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式和法律透明。”
(S/2004/616 秘書長關於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的報告)
  促進國家和國際各級法治是聯合國使命的核心。建立對法治的尊重是衝突後實現持久和平、有效保護人權以及持續的經濟進步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所有個人乃至國家本身都有責任遵守公開發布、平等實行和獨立裁決的法律,這一原則是推動聯合國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
  植根於《聯合國憲章》的法治原則包括有關開展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內容。包括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在內的聯合國主要機構這方面都有重要作用,這些作用來自《憲章》並需按照《憲章》規定採取行動。
  大會自1992年以來將法治作為一個議程項目進行審議,自2006年以來重新予以關注,並在最近三屆會議上通過決議(A/RES/61/39、A/RES/62/70、A/RES/63/128)。安全理事會舉行了若干次關於法治的專題辯論(S/PRST/2003/15、S/PRST/2004/2、S/PRST/2004/32、S/PRST/2005/30、S/PRST/2006/28)並通過了決議,強調這些問題在婦女、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第1325號決議、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安理會第1612號決議)、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安理會第1674號決議) 等背景下的重要性。建設和平委員會還定期處理在其議程上的國家的法治問題。
  本組織包括司法機制,例如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國際法院,以及特設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
  聯合國的活動
  聯合國法治活動在大多數國際法領域支持制定、促進和實施國際規範和標準。
  聯合國致力於支持國家一級的法制框架:作為本土最高法律的憲法或類似文書;明確一致的法律框架及法律框架的執行;結構合理、資金充足、訓練有素、裝備齊全的強有力的司法、治理、安全和人權機構;過渡期司法進程和機制;有助於加強法制和向公職人員和機構問責的民間社會。這些是形成社會核心的規範、政策、機構和進程,在這樣的社會裡,個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糾紛被和平解決,傷害得到有效補償,並且所有違反法律的人,包括國家本身,都要被追究責任。
  40多個聯合國實體從事法治問題,本組織正在全球所有區域的110多個國家開展法治活動和方案,在非洲的投入最大。許多聯合國實體在相同國家開展活動。五個或更多的實體目前正在至少24個國家同時開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數是衝突中和衝突後國家。
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的努力
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
  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負責全面協調法治工作,由常務副秘書長領導並由法治股提供支助。
  該小組的成員包括政治事務部 (政治部)、維持和平行動部 (維和部)、聯合國人權事務進階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法律事務廳(法律廳)、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難民署、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婦發基金)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
  該小組制定了廣泛的政策指導,以避免重複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協同作用,並正在為聯合國法治工作採取新的戰略和成果製方針。該小組已商定了一項2009-2011年聯合戰略計劃,並制定了以下秘書長的指導說明:聯合國法治援助途徑、聯合國兒童司法方針和聯合國與制憲。
  請使用下面的表格與法治股聯繫。
  有關聯合國和法治的一些關鍵文件如下:
聯合國千年宣言(A/RES/55/2)
“卜拉希米報告”:整個維持和平行動問題所有方面的全盤審查 (A/55/305)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A/RES/60/1)
秘書長的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A/59/2005)
秘書長的報告“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司法和過渡司法”(S/2004/616)
秘書長的報告“匯聚我們的力量:加強聯合國對法治的支持”(A/61/636)
秘書長的報告“加強和協調聯合國法治活動”(A/6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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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人權

一、前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第三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迄今已堂堂進入第五十五年,此一宣言意義嚴肅而深遠,影響世界各國有關人權制度至深且鉅,人權理念之形成,來自人類天賦本性與歷史淵源,藉著「世界人權宣言」,人類克服了「國家利益優先」之禁錮,人權思想亦突破國內法之巢臼,由憲法層次提昇至國際法之層次,成為涵蓋全世界、全人類理性與法治的崇高課題。該宣言開宗明義揭櫫「凡人生而自由,其尊嚴與權利,一律平等」,已為現代人類人權理念之指標(註一)。保障和增進人權(Human Rights)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鵠的和中心課題,民主政治乃是「權利為人共享的政治」,因此人權是民主政治的一個指標和導向。故就人權與法治兩者之關係而言,彼此有如車之兩輪、烏之兩翼。當前我們所需要的人權是以法治為基礎的人權,所需要的法治,亦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的法治。現代各國的人權,均載於憲法、法律等法典予以明文保障,可見人權乃是「無法出讓權利」(Inalienable right)。基本人權不惟是憲法所確認的「先在的」權利,同時亦為「法規範」(Legal norms)。基本人權若不涵蘊法規範之意義,則政府保證權利之舉,即失其根本意義。因此政府保證基本權利乃因此等權利係屬法規範,而基本權利若不視為規範,則政府之保證將淪為空談而失其意。且人權係自然的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可讓與」之說,恐亦根本被否認。申而言之,人權以法治為基礎;法治則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實為顛撲不破之真理,從國家社會起源之順序以觀,先有個人再有家庭,再由家庭擴而家族,由家族組成宗族、組成社會,最後肇造國家。人類要求人性的尊嚴要受到他人之尊重,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必須得到絕對之保障,為此訂定契約、組織社會,此即為法國大儒盧梭(J.J. Rousseau)所稱之「社約論」(social contract)。法國一七八九年的「人權宣言」第二條明定「人類結合成一個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亦有類似之規定。繼而美國「獨立宣言」亦主張,如果一個國家無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則無論何種形式之政府,人民皆有權利去推翻,重建人民認為理想的政府,此即人類天賦的「建立國家的權利」,亦是天賦推翻不保障基本人權的國家的抵抗權。由此可知,憲法除保障基本人權外,另方面亦規定國家應有組織,然國家組織之目的在於「建立組織以保障人權」。職是之故,政府組織毋寧是手段的、工具性的、程序的,而保障基本人權的機制部分實乃為「本質的、倫理的、目的的」作用。此觀諸憲法歷史之演進,莫不以保障基本人權為主,溯自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置重於保障基本人權而國家組織則為其次;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亦以極大之篇幅詳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僅略微提到國家組織;及一六四九年的「人民協定」與一六七九年的「人身保護令」,乃至於一六八九年的「人權憲法」,悉以人權保障為鵠的,甚少提及國家之組織,可見保障基本人權實為憲法之主要結構。及今歷經近八百餘年,基本人權已演化為各種型態之人權,因此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有所擴展,顯然已將欲使基本人權成為自然法的高次法(Higher law)提升為憲法保障之地位。總之,盧梭之「社約論」所揭櫫之思想,復經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爾(Georg W. F. Hegel)等大儒之紹述闡揚,逐漸成為「人類共通之原理」。日本憲法學者小林直樹亦謂「近代憲法之價值體系,乃由自由的個人不可侵犯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所構成」。近代立憲主義本身,也無非是保障自由人權之制度原理而已。所以從權力分立制度,以至於佔據憲法主要部分之有關統治機構諸規定,也無非是為防衛人類自由,防止權力專制的政治理念。毋庸贅言,苟非在市民階級對各封建勢力與專制君主之抗爭中贏得勝利,則立憲主義之各種原則固無從確立,基本人權也無法成為憲法之價值體系之核心。(註二)上述說明就憲法之起源與其歷史的演變,闡明了憲法和基本人權互為表裡不可或分的原理,亦明確指出基本人權與法治之本末關係。
二、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法律統治之謂,國家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範。政府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蓋法律者,乃治國之繩墨、人民行為之準則;古之善治國者,莫不以民法為先,法明而後政舉,政舉而後人治,人治而後國強。為維護國家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保障人民之權利,悉以法律為準據,以納民於軌物,而後得化暴戾為祥和,致民生於樂利,而國家始能長治久安,是以國皆須有法,無法不足以為國。人民必須知法守法,官吏尤須明法行法,以遂法治之要求,達法律之目的。故法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礎,司法又為法治建設之首要,而人權之能否保障、法律之能否妥當運作,端賴司法審判之良窳與公正。(註三)
法治(Rule of law)一詞源於英國,蓋英國實施民主政治最早,舉凡該國的國家組織,政治機關的權利分配,人民的權利義務等,均以該國國會(Parliament)所制定的法律為準。「法治」在英國就是指依據法律而統治,或稱「法律主治」,足見法治有別於人治(Rule of man),前者「以法役人」,後者「以人役人」,民主法治雖始於近代,但我國的法治思想與實際運作,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即有之,此徵諸管仲「法者,民之父母也」、「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韓非子「法者編著之國籍,設之官府,而公諸百姓者也。」蘇東坡詩云「士人讀書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可見古之所謂法,只是君王意思之表現,而其所施行之法治只是君王制定法律,公諸於眾而要求全民共同遵守,與現代之法治政治要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迥不相侔。(註四)
三、法治主義之意義
現代實行民主與法治之目的,非僅為消極的保障人民自由,更積極的增進人民福利。申言之,現代國家行政之基本目的,以民主與法治為其手段。昔日之個人主義思想與自由主義思想,已為時代潮流所掩蓋,取而代之者,則為團體主義與干涉主義思想,亦即從往昔之民主法治觀念發揚光大,追求民主政治與法治政治,在尊重團體公益之大前提之下,實行民主與法治,亦即在民主與法治之方法下,為維護團體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而干涉個人之自由。法治政治思想由消極之法治至積極之法治;由機械之法治至機動之法治;以及由權利分立思想至諸權利思想,由立法至上至行政權之擴大等,現在各國憲法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良有以也。蓋民主而不實行法治,則民主亦將流於變相之專制,或暴民政治,而非真正之民主,故民主與法治不能相離,亦必實行民主與法治,人類基本權利始能確保體。且吾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者,載於憲法前言,而「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無不涵蘊民生主義、法治主義與福利主義之思想,衡諸上述理論,憲法之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有下列兩點可以為證:(一)對人民之自由及其他權利,採直接保障主義,使人民之權利獲得周密之保護。(二)就法律位階之理論,予以明文化,以保障憲法與法律之效力。故法律位階理論之明文化,即以法治主義為基本原理之表現也(註五)。
專就法治的觀點而論,我國憲法之頒行,實於全世界趨向民主、自由、法治、憲政的時代潮流中,開創了一個新局。英儒羅素嘗謂「法律乃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歷史上成功的革命,如英國一六八八年、美國之一七七六年兩次革命,都是由尊重法律的人所提倡,而中國的革命,亦正也是由素極尊重法律的偉人所發起的,而且有其整體的嚴密的規劃,使革命與法治融合為一,日進無疆,中國的革命運動與法治運動互為表裡,除爭政治平等外,還有爭自由、爭人權之目的。其始也,由革命運動以開創法治規模;繼也,則以法治規模確保革命成果(爭民權)。吾人展讀開國文獻,不僅可見其跡象之顯然,而其規劃之精深博大,不啻為今日憲政宏模,預定了行動綱領。
四、法治與人權
法治前途與國家興衰,息息相關。我國由於傳統數千年君主專制的政治結構,因而「臣民的心態」至為根深蒂固,因而民主的價值與信念,缺乏厚實堅定的基礎,人民受民主法治生活之薰陶亦覺貧乏,導致國家缺乏承平時代中穩當運行的民主制度、宏揚法治的精神。國內學者莫不認為「一國的政治,若只是在形式上學得一套民主運作的架構,則這種政治誠如海市蜃樓,既經不起考驗,又容易變質。唯有更進一步去了解民主政治背後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並透過實際運作與教育方法,來培養這些基礎性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使政治架構有堅強的礎石,如此才是宏揚法治的精神,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之道」(註六)。現階段台灣法治政治實施雖有具體之成果,但本於精益求精、止於至善之精神,仍面臨破壞法治的障礙,如不諱疾忌醫,下列各點尚有待檢討改進之必要:(一)民主運作有偏差:諸如選舉弊端,金錢、暴力介入,污染民主,破壞秩序;議事功能不彰,藉刪除預算要脅行政官員就範、藉質詢為身人身攻擊、藉杯葛影響議事進行、爭氣不爭理以肢體語言取代理性的辯論等等。(二)不法的言論泛濫:無論民意代表或是各種新聞媒體,譁眾取寵,發表攻訐政府、官員之不法言論和文章,其謾罵、譏諷、侮蔑,言論自由偏差程度已無視國家法律之存在。(三)對自由真諦誤解、誤用:濫用民主、誤解自由,誤以為任性放縱、無拘無束、為所欲為才是自由。民主自由之真諦在保障自由尊重人權,但非漫無限制,而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此所以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限制以維護整體人民獲得更多、更完美的自由。上述誤解、誤用民主自由之心態,實在是法治社會中極不正常的心態,亟待改進。(四)社會秩序的紊亂:如奢侈萎靡、作奸犯科導致社會道德低落、治安水準的衝擊、犯罪率居高不下,使祥和社會充滿暴戾之氣。社會、學校、家庭充滿新興威脅,面臨了脫序的隱憂。(五)法理情的錯亂:社會大眾守法觀念薄弱,官員行使公權力不彰,導致「以情審法、捨法就理」之現象。為解救法治之困境,似應從下列各項努力以赴:
1.養成守法崇法之精神,維持社會善度風俗、修養法治習慣。使人人以守法崇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
2.建立法律制度,奠定法律基礎:「民主國家所賴以綱維者,就是法律與制度」。除制定正確進步之法律外,並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律,使法律合乎公正、公平、合理及公意之原則。且法律與現實不可脫節才能建立威信,發揮規範功能。
3.強化司法功能、保障人權、厲行法治:一國之治亂繫於政治之隆污,社會之安定,端視法律制度之良窳。韓非子有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故司法工作者之基本任務,固屬聽訟拆獄,排難解紛,但不能以此自滿自足,仍須有治國救世之抱負。司法同仁不僅要為國家推行法治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要負起為人群服務之責任,凡事不宜墨守成規,允宜以時代的先驅自任。總之,司法為法治的基礎,司法對社會具有教育的功能性,司法審判要獨立,司法才能成為民主、自由與法治的保障。孫中山先生曾云「立國於天地不可以無法也。立國廿紀文化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張人權,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西洋史載班班可考;無他,人民知法之尊嚴莊重,而終身以之耳」此段說明,足以喚醒國人提倡法治,普及法律教育之重要,司法人員實應痛自策勵,共同完成法治建國之大業。
五、 人權思想之發展
「自由」,即通稱政治或法律意義下的自由,追溯至英國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的自由,指某些人或某一地區所享的特權,此時「自由」與「權利」相通。「諸自由」(Liberties)與「諸權利」(Rights)並用或互調使用。此時所謂「諸自由」與近代綜括的「自由」觀念迥不相侔。及至十七世紀初,自由與自然法(Natural Right)的觀念合流,乃成為抽象的自由觀念。從十七、十八世紀迄今,「自由」一詞常被用為「權利」的同意字,或用以概括一切有保障之權利而言。在當代將「自由」與「人權」同視為最佳例證厥為聯合國憲章和它所有的其他重要文件。在該憲章中將「人的權利」(Human Rights)和「基本的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s)相提並論。憲意中將「人的權利」和「基本的自由」並舉,咸信是受到羅斯福總統「四大自由」的影響。羅斯福在四大自由的咨文中略謂「諸自由即等於諸人權,在各處均取得至高的地位」,聯合國文獻中每提及「人權」,幾乎必舉「基本自由」,更加強羅斯福「諸自由即諸人權取得至高地位」的主張,極明確而肯定地將人權與基本自由視為同義(註七)。所以近三百年的人權運動史就正是近代的自由史。在十八世紀末期美法革命,是近代人權運動的高潮,其後聯合國的時代,因受到極權主義的刺激,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更對人權作史無前例的宣告,將人權史開創全新的局面。從聯合國文獻中常見「自由」與「人權」緊密聯繫在一起。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更擴大、更充實了近代的自由觀念。這種將基本人權普及人人之觀念已被廣泛承認,平等的人權不只是倫理學上的空談而為世界上各國所廣為接受。今日世界最需要一種「法治結構」(Legal framework),藉以保障基本人權、保障永久和平,因此基本人權不是「事實」,也不僅是「法規範」,並且是自由人類的「一種信仰」。人類為保障此等人權而成立邦國政府,所有機關、組織、以及無數的個人,交織發出作用,構成強大無比的力量,以經常確保已贏得的自由,並促成新的必需的權利。
六、 人權的真諦
由於世界各國之歷史文化不同、地理經濟互異,各國對「人權」概念之理解詮釋、「保障人權制度」之釐定實踐,自然隨之各具特色,彼此不同。所謂「人權」乃是人類往昔所稱之「自然權」(Natural Rights)之現代用語。換言之,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乃生而具有理性與道德之天賦;為使人類獲得理性而道德之生活,必須賦與不可讓與、不能消滅之天賦權利,此為「自然權」,亦即「人權」之雛型(註八)。
如前所述,自由與人權同其涵意,而近代以「權利」譯(Rights)一字,早已成為法律名詞,綜合「人權」的觀念和制度,有以下特點:(一)人權是屬於「所有的人」(All men),並非屬於政府所指定之「公民」。亦即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維吉尼亞州之人權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同年七月四日之美國獨立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或其他人權宣言中所說的自然人(All persons)。(二)人權是「先於」邦國與政府:無論傑佛遜起草之人權宣言或美國獨立宣言中均載明,國家及政府之成立與「存在的理由」即在保障這些「先在的」人權,國家只是承認和維護人權的,而不是製造或頒賜人權的。(三)權利是分「不能出讓的」(Inalienable)與「可出讓的」(Alienable):「權利法案」中記載之權利是不能出讓的。能出讓的權利,信託給政府,其內容、權限及運用方法均載於憲法,政府如破壞這些權利存在之目的,人民可以變更或撤銷。(四)不可出讓的權利乃是劃除在政府權利之外:有些自由是政府不能「觸及」(Touch)、不能干擾的。傑佛遜並稱「本議案中所堅持的權利實係人類之自然權利,今後如有撤銷或縮小本法案之通過,此種法案即為對自然權利之損害」。(五)「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將基本權利列舉之後,並做概括性的保留:因為人權並非某一個特定階段的政治生活所能表達無遺,法律亦無法鉅細靡遺,人類當為基本人權的新問題以修正或增補憲法之方式予以保留。(六)基本人權非議會所能限制:憲法乃法律之尺度,一切立法及規章奉之為圭臬,法院尤應嚴格依據憲法以防止任何立法或任何政令更動或限制基本的諸自由、諸權利。(七)基本人權無分多數或少數:權力法案中所列舉之權利乃屬於每一個人,基本人權之功用即在防止「多數專制」之發生,多數之決議永不能損及少數之基本權利。(八)權利法案乃一般生活中最不可缺乏之保證:這些權利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所以這些權利必具有固定性與穩定性,以憲法或法律保障乃屬必要(註九)。
七. 厲行法治保障人權-代結論
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民權論」反對西方的「天賦人權」學說主張任何人一出生即由上帝所賦予的理論,他認為人民非經革命手段不能獲得並享有人權,他強調「手段」有別於西方之重於「目的」。因此人權思潮由純理論落實到法律之中,皆和革命運動相結合。「人權成文化」先由美國發端,歐陸法國後繼,我國則在本世紀初始,接受人權的洗禮。我國憲法第七條至十八條臚列各種人權條款,在第廿二、廿三條規定限制要件,人權之所以被限制乃以牴觸公共利益為理由。鑒於司法的功能與人權的保障息息相關,唯有健全之司法始能貫徹人權保障,故厲行法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之平等、人民有請求人權保護之權利、罪刑法定主義以保障身體自由、審判獨立公開、殘酷刑之禁止等措施實屬必要。因此,不但司法本身應力求日新又新、力求日益精進,更應促進社會崇法守法之觀念,才能提高對人權普遍重視,唯有共同厲行法治以保障人權司法成為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功能才不致於喪失。於茲政府極力倡導「人權立國」之際,身為現代國民更應深切體認人權要向上提升必須人權向下扎根,國家才能可大可久。

註解註一:李鴻禧「憲法與人權」,台大法學叢書,一九九四年,第二七六頁。註二:小林直樹「憲法構成原理」,一九六六年第四版,第二0五頁。註三:楊國宏「試論司法人員應具備的道德勇氣與社會責任」,司法周刊第二九八期、第五版。註四:鄭正忠「如何宏揚法治精神,維持社會秩序」,司法周刊第二四九期第六版。註五: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第六六頁至七十頁。註六:同註四。註七:「自由」與「權利」互相解釋最顯例證見於一七七四年九月五日在費城所宣佈的Declaration and Resolves of 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4. That the foundation of English liberty and of all free government,is a right in the people to participate their legislative council;……”。聯合國中將憲章人權與基本自由並舉的五條為:Art. I(3);Art. 13(16);Art.55(C);Art.62(2):Art. 76(c)。0註八:李鴻禧前揭書,第二七六頁。註九:張佛泉「自由與人權」第四章「基本人權之性質」,一九五四年,台北:台菁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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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周美青申退 台法促會鳴不平

2008-5-24

【大公網訊】台北消息:馬英九夫人周美青為了利益回避,日前向任職的兆豐銀行申請退休。台灣法治促進會今天指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明定「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總統」家人的工作權無法獲得應有尊重,顯示台灣工作權保障仍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據香港中通社五月二十四日電,島內媒體報道,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認為,周美青長期以來一直努力扮演各種角色,無論是工作單位的法務處長或市長、「總統」的妻子,她都恰如其份、全力以赴。不過,社會大眾在「總統」選舉過后,一直睜大眼睛關注周美青下一步是否要辭職,未以平常心看待,以致干擾她正常上班,並因為利益回避問題而申請退休。
他表示,周美青獨立自主的新女性形象,已經為現代台灣女性樹立典范,社會必須尊重周美青的選擇,只要她能發揮法律專業善盡利益回避的責任,本可期待她以「在職第一夫人的角色」向世人證明台灣社會存在「女性就業無障礙空間」的新典范。
張學海說,他對于周美青工作權未獲得台灣社會的尊重感到「極為遺憾」,社會大眾一面贊揚她獨立自主的個性,卻又一面質疑她違反利益回避,顯然自相予盾。「問題不在職業,而是人的品德操守」,周美青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沒有一件違反利益回避的問題,竟然也無法逃避質疑。
另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對周美青不得已申請退休也表示「很可惜」,認為「只要不影響第一夫人的職責,她為何不能有自己的工作呢?」
另據報道,對于兆豐銀行是否同意周美青的退休申請案,兆豐金內部表示,兆豐銀這次優退方案申請截止日期是五月十六日,周美青是在五月十九日提出一般退休申請,依規定只要直屬長官出具簽呈,在董事長和總經理同意后,董事會通常都會同意;兆豐銀下次董事會在六月五日舉行,屆時就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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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馬就任 台灣法促會盼掃族群對立陰霾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5-20
王鵬捷/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20日就任,台灣法治促進會表示,馬英九應以「全民總統」高度消弭台灣族群對立、化解國務機要費、首長特支費「歷史共業」問題,以立法或大赦甚至特赦方式解決,一掃台灣政治仇恨族群對立陰霾。  中央社20日報導,長期在東南亞特別是在泰國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工作的台灣法治促進會,除在520新政府成立之際,在曼谷邀集中、泰、台三地青年領袖,對馬蕭新政府提出包括司法、政治、經濟、兩岸發展等建言,並支持馬蕭「拼經濟清廉執政」理念。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表示,新政府成立後,應立即派遣部會首長或重要幕僚出國訪問,說明新政府執政願景,聽取僑胞心聲。而泰國僑界也殷盼新政府成立後,優先遴派經貿、僑務方面的首長訪問。  他指出,政府應善用泰國在東南亞樞紐地位的特殊優勢,協助台商在東南亞國家投資,加強在泰國台商投資、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協助與輔導,並與泰國政府建立商務糾紛處理機制。  在台灣司法議題方面,他說,新政府成立後應參考日本司法改革作法,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彙整各界意見後再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成立「法治與人權諮詢委員會」推動公務員及校園有關法治與人權意識紮根深耕工作,讓法治與人權融入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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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法促會 籲政黨尊重司法

(2006-06-11)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面對台灣政爭風潮,台灣法治促進會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台開等案正由司法偵辦中,此時任何政治動作都可能影響到司法,更何況政黨借個案來造勢,一旦欲罷不能,並影響到人民對司法的尊重,不僅戕害司法,更可能造成國家動盪不安。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表示,追查弊案是檢調及法官的職責,各界應尊重鼓勵,才能彰顯法治精神與素養,尤其政治人物要親為表率,以尊法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
他認為,沒有一個政治人物、也沒有一個政黨能夠長久以爆料為生,好比正常人不能以吸毒維生一般。
對於李子春嗆扁下台一事,張學海說,李子春行為與檢察官的身份不符,他既然如此熱愛政治,建議他應該主動請辭,去擁抱政治,或由泛藍陣營規劃為不分區立委,不要待在司法機關影響司法形象。
張學海認為,愚弄煽動人民情感的政黨,總會玩火自焚,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乃是千古不易的定律。而泛藍拉扁的行為,算計的只是一人一黨之事,這種政治作法就是權謀政爭。
因此他呼籲,各政黨應以國家安全、人民福祉為念,凡是悖離民意、辜負人民付託的政治人物,終將會成為歷史灰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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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被起訴的省思─「台灣政治人物要有道德修養」

2008/12/14
陳水扁一家人及舊屬,被他在位時成立的特偵組進行嚴密的偵查並起訴,檢察官指出陳水扁先生犯行重大,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更令國人痛心。如果司法最後證明,前後長達八年統治臺灣的「扁政府」其實就是一個「貪腐集團」的時候,與其問民進黨是否要與扁切割?倒不如問,政治該不該講求道德?這是當前臺灣政壇極具迫切性的問題。同樣的,在政爭紛擾的泰國,也面臨相同的問題,黃衫軍之所以接二連三反政府,就是要與前總理塔信徹底切割。
從無罪推定原則的立場來看,固然陳水扁在三審定讞前,仍然不能冠上「貪腐的總總」的罪名,但從道德及政治的角度來看,社會大眾似乎在深思之後,就已經有了直覺的答案。但我們並不鼓勵過度屈從於直覺,相反的,我們寧願將此視為「政治倫理」的嚴肅課題。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視為明白主張政治首在改善道德的第一人。在他看來,政治的基本任務或目的,是在進行道德改革。要讓政府的成員能夠更良善地照顧好自己的靈魂,而不是汲汲於追逐營求財富、權力或聲名。
「道德改革才是政治的目的」!政治家的工作,就是進行道德改革,也就是試圖改善人們的道德,從而使人們的靈魂(真象的自我)得到淨化或趨於完善化。
嚴格的來說,一個政治社會的良窳與其成員的道德品質有關。一個政治社會的領導者及其成員,皆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質,並服膺操持與德能俱優者,雖最良善的國度本必可期,但至少不落入政治的惡性循環之中,不知藍綠政治人物,從扁案中是否已得到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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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吳志揚天生愛讀書 沒想過從政─協會熱情推薦

2009-06-15╱台灣時報╱第3版╱焦點╱孫麗菁
桃園縣四處散發著這樣的文宣,指有意爭取參選桃園縣長的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有個「好爸爸」。其實,桃園人對於吳志揚的觀感,並不是來自「伯公」吳伯雄,而是因為吳志揚長年對於地方事務認真負責,即使在選舉中,也總是「說好話」,對於競爭對手揚長避短絕不攻訐。 
 吳志揚笑說小時候,他的個頭可比一般同學高,當時,他並不知道,自己的爸爸和別人有什麼不同,人也不特別聰明。 
 可是他的個性好認真:唸書認真、遊戲也認真,就像國小二年級時,做的結構力學「摺紙實驗」,折過一摺的紙可以承受幾本書的重量,二摺、五摺、七摺,又可以承受幾本書的重量,他總是很仔細的記憶與練習,正經八百表述意見。 
 而伯公和他就是「很單純的父子」。伯公省議員的那一段從政經歷,吳志揚根本沒有記憶,記憶中父親從政時,已經是「縣長」,很會講笑話的伯公,是一位很嚴肅的父親,偶爾會帶他們全家出遊,或是和他打打桌球與籃球。
  而吳志揚在家中小小的院子多是和姊姊、弟弟一起騎腳踏車嬉戲,因為庭院深處藏著許多蚊蚋,直到黃昏回家,身上總有「一拖拉庫」叮咬的痕跡,然而吃著媽媽每天親自煮的飯菜,看媽媽幫他擦藥藥,吳志揚好滿足。 
 雖然媽媽功課盯得緊,寫字還要求吳志揚左右對襯,吳志揚愛唸書卻不是因為「被要求」,而是天生使然。小時候讀大英百科全書英文版,不懂的單字都是自己查英漢字典,並記憶所有史地的常識,一點也不依賴大人,現在的他則是常常自我戲謔不如小時候那般精進。 
 吳志揚的個性內向而獨立,陪伴他度過童年的玩具,不是時下盛行的首代變形金剛,而是二手的拼圖與積木,要花大錢買的玩具,媽媽一律說「不」:「家中一直都很節省從沒買過新玩具」,而他所玩過最火爆的遊戲,就是在院子拿石頭和弟弟互扔,但「媽媽沒有打過我們三個小孩,除非太自私」。 
 吳志揚從國中開始,就以沒有假期的方式苦讀,六百四十多分考上建中,創下桃園國中當時最高紀錄,上了建中後,他選擇參加樂隊,多項專長,完全不讓青春留白。 
 十七、八歲的他還會陪著姊姊去約會耶,「爸爸疼姊姊、媽媽疼弟弟,我只好去黏爺爺奶奶,一點小小的心機啦!我和姊姊感情比弟弟好了一點」。 
 坦白說,吳志揚的少年青春夢,從來不包括「從政」,「我還沒出生,爸爸就從政了,一直到我念台大、從美國唸完碩士,都在想『你從你的政,我過我的生活』。回過後執業做律師,在學校教書,在律師公會也很活躍,像扁案律師鄭文隆、顧立雄大家都是熟識的伙伴,就是沒想過要從政。」
  姊姊走音樂這一塊,弟弟走金融這一塊,吳志揚想發展法律這一塊,吳伯雄也都默許,既然沒有提起「接棒」這回事,吳志揚自然也不需要對父親「從令如流」。 
 是朋友鼓勵吳志揚出道的,也因為「不甘心」輸給父祖輩--曾祖父是秀才、祖父是醫院院長和縣長、父親從政卓然有成,都受到地方父老敬重,他不希望自己默默無聞,每年執香敬祖時,老覺得對不起祖先,於是下定決心從政。 
 比起很多藍綠政治家族,吳志揚三十五歲從政,算是很晚的了,「沒有人天生適合政治這個行業,這個行業很痛苦,我適應得還算好,基本上要有一點心理建設才行」。
  現在的吳志揚絕不是吳伯雄的影子,從有記憶以來,他一點一滴努力累積,所以伯公最近的政治際遇,並沒有影響地方鄉親對他的觀感和期許。
  吳志揚說,他現在的年紀,和現任縣長朱立倫當初選縣長的年紀一般,各國駐華代表也多有二十幾歲的年輕人,他的國家也信任他有這種能力,言下之意,希望大家信任他有擔任地方父母官的能力。
  在他心目中,航空城的縣長應該「年輕、專業、有活力」,有能力與「各方」談判、合作、競爭,他很想有個機會,讓桃園成為明亮的「東方之珠」,這番話意味深長著呢!(記者孫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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