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司法院關懷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發動樂捐並設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

公發布日: 98।08।13
發布單位: 司法院
司法院關懷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發動樂捐並設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新聞稿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東部及中南部,司法院同仁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精神,主動發起捐款,賴英照院長率先捐輸新台幣十萬元,並鼓勵同仁慷慨解囊,捐輸愛心,展現關懷災民心意。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法院已於日前展開自由樂捐,將於近日內由各服務機關統一匯入內政部賑災專戶,由內政部統籌運用。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及花蓮地方法院共8所法院將成立「受災民眾法律服務中心」,設立專辦窗口及法律服務專線,提供受災民眾包含訴訟程序輔導的法律支援與協助。
司法院今(13)日亦通函前述8所法院,以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南分院、高雄分院、花蓮分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計14所法院,在辦理訴訟業務時,宜因應天災等不可抗力事項及各災區具體特殊情狀,於排定庭期等情事時,妥適審酌安排;另關於訴訟救助宜斟酌受災戶受災情形妥適認定。
同時,請各法院觀護人室清查聯繫災區少年,瞭解少年受災情形及待協助事項,並主動協調社政單位提供少年應有之福利服務,以及協助受災無依少年安置就養事項。另對於受災戶辦理公證、認證事項應儘可能給予協助。同時在拍賣標的物之現況有無變動、限期債務人自動履行期間或點交期間則適度酌予延長。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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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改革的目標」!

張學海(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
正當司法院最近倡議「速審法」之際,有論者就此議題不免感嘆台灣長期司法改革,恐落後中國大陸相去甚遠。
早在2002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經為文指出:司法公正與效率不是應時的口號,…在實現這個戰略的過程中,需要我們付出艱苦的努力,「司法公正與效率既是一個世紀性主題,也是一個世界性主題。」,而「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法院的工作主題,似乎是當前兩岸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
「公正是審判的靈魂與生命!」早在20世紀初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教授在其大作「大眾對司法裁判不滿之緣由」一文中,對法院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嚴厲的批判。其犀利的批判促使當時的司法改革觸及到深層次的訴訟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變革,圖以挽救訴訟遲延、費用高昂、訴訟結果不確定等弊端。
20世紀70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發展快速,社會糾紛亦趨於複雜化、多元化,致使司法效率成為社會眾所矚目之焦點,亦使司法公正性面臨空前未有的考驗。在民事訴訟制度上,法官職權的擴大,提倡管理型的司法,進一步完善證據開示制度等等;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為檢察官職權的加強、刑事人權的有效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運作效率及辯護制度等等,莫不與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環環相扣。
然而中國司法的改革理念,與西方國家的司法改革理念並不完全相同。如前所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掦立法於2002年固然提出公正與效率的改革目標,但只是把「公正與效率」作為司法改革的目標中較傾向於在國際背景下所呈現出「憂患意識的理想成份」,理想成份遠大於對自身訴訟制度深刻反省的結果。因此仍有別於西方國家的司法改革,係在原有的價值體系中深層反省後,發掘新的價值,使其司法制度歷經數百年的發展,成為一個自足而且開放的體系。其司法改革除對原有司法制度的反思之外,並對社會生活不斷的回應,體現為一種經驗累積的形式,有如一棟房屋,不斷增建、修繕和部分更建,便其世代相傳中仍不斷更新,卻從未被夷為平地或另起爐灶。歐陸各國的司法改革,都是在原有的「司法地基上擴展並增加其高度,充滿漸進式的內省」。
反觀中國及台灣的司法改革,似乎置重於「遷址重建」,致使司法改革較難從制度自身反省找到改革的動力。許多司法制度上的變更,理想中摻雜許多政治抱負而非司法制度內生的需求,此所以改革得不到司法人員自發性的動力與助力,洽為「災難性的司法改革」,形式上一邊變動,卻一邊毀壞。
總之,沒有堅定的司法文化傳統很難實現司法改革具體成果,然而司法文化有時是改革的支撐;有時也是改革的制約,唯有不斷在司法改革中均衝性努力,在傳統的司法文化支撐下,對公正與效率不懈地追求,才能使基地薄弱的司法大廈,終能在改革中穩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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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9〕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是黨和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當前形勢下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發生的客觀變化,在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框架內,適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的方法,妥善審理房地產案件,為國家「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切實依法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要依照物權法、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盡可能維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效力,依法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的平穩發展。
二、切實依法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要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規定,準確把握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盡可能維持合同效力,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正常流轉。
三、切實依法保護國家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拉大內需政策的落實。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國家政策,妥善審理好涉及國家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要慎用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加快案件審理進度,發揮財產效益,為重點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四、加大對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力度。要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黑白合同」的認定標準,依法維護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違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問題,要及時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提出從源頭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五、妥善處理因發包人資金困難產生的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勞務分包人工程款等連鎖糾紛案件。要統籌協調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力爭通過案件審判盤活現有的存量資金,實現當事人雙贏、多贏的結果。調解不成的,要綜合考慮連鎖案件的整體情況,根據當事人的償付能力和對方的資金需求,確定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連鎖案件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六、妥善處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以保證工程質量。對規避標準化法關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降低建材標號,擅自縮減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危及建築產品安全的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嚴格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七、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穩定房屋交易市場。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妥善處理房屋銷售廣告糾紛,認購協議中定金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面積糾紛,制裁惡意違約行為,保護購房人利益;對於房地產開發商確因資金暫時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對於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導當事人理性面對市場經營風險,共同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體性案件,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情況,力爭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
八、妥善審理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維護房地產金融體系安全。在審理因商品房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產生的糾紛案件中,要依法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對涉嫌利用虛假房地產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對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與房地產主管部門、銀行業進行溝通,依法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防範房地產金融體系風險。
九、妥善處理拖欠租金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在處理小型企業租賃他人廠房、倉庫等經營性用房的案件時,如果承租人因資金短缺臨時拖欠租金,但企業仍處於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要從維護企業的生存發展入手,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促成合同繼續履行。
十、妥善採用多種途徑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房地產案件的審判涉及到房地產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要從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居住權益的角度,切實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力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化解糾紛,維護穩定,切實防止房地產糾紛轉變為群體性行為。
十一、加強對當前形勢下房地產業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決定了國際金融危機對房地產業的影響是深遠的,要加強對房地產案件審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可能引發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對案件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應對的司法政策;要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有效提高解決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為房地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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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攬保單 永達涉詐欺

自由時報> 社會新聞
2009-8-12
優惠存款攬保單 永達涉詐欺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知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優惠存款」、「基金」等不實銷售話術招攬保險,強力推銷「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全球人壽金彩306增額終身壽險」等保單,並從中抽取高額佣金,士林地檢署認為涉及詐欺,昨天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永達,查扣推銷文宣等文件一批。
市調處查出,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長吳文永涉嫌指示以此方式招攬保單,日前約談他到案,訊後已移送檢方偵辦。
金管會去年曾為此糾紛召開過協調會,要求宏泰人壽、全球人壽、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出面解決,不少投保人認為永達沒誠意,改向調查局檢舉永達涉及詐欺。
辦案人員指出,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涉嫌教導業務員,以賣的是「存款」、「基金」等方式招攬保單,但事實上,業務員賣的是一般壽險或投資型保單,業務員向民眾假稱,凡存款20年,年利率以3%計算,屆時可領回本金加利息,但有投保戶事後發現自己買的是儲蓄險或是壽險,才驚覺受騙。
金管會經查,發現該公司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等不實文宣來招攬保險,已違反保險法第167條之2的規定,去年間已做出行政裁罰,並罰款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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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 高梧桐

海外華僑華人共賀新中國成立55周年(二)
高梧桐先生
人民站起,東方屹立,頁頁翻新,誰與倫比!值此新中國成立55周年國慶日來臨之際,祝中國國富民安,繁榮昌盛! ———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 高梧桐 高梧桐,現年62歲,祖籍福建省詔安縣。現任泰國國會上議院上議員,泰國律師院院長,泰國皇家法學院常務委員兼法律研究所講師,泰國國立法政大學協會副會長兼法學院資深委員,泰國福建會館理事長,泰國高氏宗親總會名譽理事長,泰國中醫總會法律顧問。 高梧桐自小胸懷大志,20歲躋身律師界,到當時曼谷的第一流律師機構———“他威律師樓”任實習律師。3年后,自己在曼谷創辦了“高梧桐律師樓”。律師樓創辦不久,就因成功完成一起大案在整個曼谷名聲大振。 經過幾十載的辛勤耕耘,他的律師樓已在泰國律師界獨樹一幟,深受泰國社會各界的贊賞和好評,為泰國律師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高梧桐也成為泰國名副其實的“律壇高手、法界雄才”,出任過前泰國律師會多年的理事,泰國法政大學校友會理事,並被推舉為泰國律師院(泰國管理律師的最高權威機構)院長,成為全泰國律師界的頭號人物。 1990年11月,高梧桐率20位泰國律師飛赴中國進行了10天的友好訪問,開創了中泰律師友誼的先河。1991年4月,泰國律師會邀請中國律師代表團訪泰,高梧桐參加了整個接待活動,並簽署了《中泰兩國律師友好交流協議書》,把中泰兩國律師友好交往推向了新的階段。1992年5月,他參加了在新加坡舉行的亞細亞律師協會會長年會,交流國際律師經驗,為國際律師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0年3月4日,高梧桐當選為泰國國會上議院上議員,同年又榮獲泰國前國務院總理乃川·呂派閣下頒賜2000年度優秀法律家金獎。同時,他也是御賜高等勛章獲頒者。 華夏兒女滿懷喜悅,迎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五周年的光輝節日。值此喜慶時刻,衷心祝願國家統一,民族復興,人民生活幸福。祝願偉大祖國蒸蒸日上,日益走向繁榮富強。 ———全國政協委員、澳門金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明金 陳明金,澳門知名企業家、慈善家,福建晉江人,1962年12月生,1978年高中畢業,1980年11月移居澳門。現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青聯常委、福建省政協常委、澳門金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先生少時家境貧寒。初到澳門時,曾在建筑工地和工廠做工,1987年開始經商,經過10多年的勵精圖治,目前已擁有企業三十多家,其主要企業金龍集團有限公司、環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通裕集團有限公司在澳門有較高的知名度。 陳先生長期以來積極參與愛國社團工作,擔任了世界晉江同鄉總會會長、澳門福建同鄉總會理事長、澳門晉江同鄉會會長、澳門體操總會會長、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副主席等多個社團的重要職務:同時還擔任著五十多個社團的名譽職務,並帶領相關社團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順利回歸祖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青聯常委,他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政議政,為內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出謀獻策,出錢出力,做了大量工作。 陳明金先生十分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尤其關心教育事業,已為此累計捐款6000多萬元。同時,他還出任了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理事、中國兒童安康成長計劃愛心大使、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副會長、晉江市慈善總會副會長等許多慈善團體的榮譽職務。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他捐資辦公益事業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証書,並於2003年9月在其家鄉福建晉江東石立碑予以表彰。 依托共和國強大的根基,海外游子挺直了脊梁﹔共和國的旗幟,永遠獵獵飄揚在游子的胸懷! ———西班牙長城龍集團董事長 李汝龍 李汝龍,現任西班牙長城龍集團總裁、西班牙華商協會會長、中國對外貿易理事會副理事長等職,是在歐洲皮包行業中有著傳奇色彩的商界成功人士。 1990年,李汝龍先生遠赴歐洲開始人生二次創業,他從最初撿拾碎皮制成腰包販賣,到如今成為享譽中外的皮包業大王,書寫了華人海外成功創業的神話。目前,他創立的長城龍集團已經發展成為以國際貿易為主,兼具生產加工、房地產等行業進行跨國經營的現代化大型綜合性貿易集團,年貿易額超億歐元,馳名海內外。 李汝龍先生是推進中歐民間貿易的開拓者之一。在他擔任西班牙華商協會會長期間,中西貿易額達到了歷史最好水平﹔同時,他還擔任了諸多社會公職,在維護僑胞權益,弘揚中華文化等方面多有貢獻與作為。由他倡導舉辦的以“展示中國民族文化的舞台,融合各國移民團結契機”為主題的華商協會春節聯歡會,已經形成了一個品牌,得到西班牙國家電視台等40多家新聞媒體現場直播和首相夫人的致電祝賀,起到了介紹中國文化的作用。 李汝龍先生說,海外華商的最終目的,是要回報祖國和家鄉。這些年,他先后在中國上海、廣州、東莞等各大城市投資建立了企業和生產基地。2003年,他投資興建了佔地600多畝的廣州歐洲工業園,這個深具前瞻性的國際化箱包生產基地,極大地帶動了中國皮具工業的發展。他還多次捐資祖國建設、教育事業和災區民眾,受到國務院僑辦、商務部、上海市政府等部門的表彰和贊揚。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4年09月07日 第二版)
陳明金先生(右一)在捐建楚雄海聯小學捐贈儀式上。
李汝龍先生(右)與中國駐西班牙大使館人士合影。
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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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扁案換法官 法界咸認違法

2009-6-22 自由時報
扁案換法官 法界咸認違法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扁案的被告司法人權爭議不斷,除了扁長期被押引發關切,當初台北地院以抽籤方式更換法官,也備受爭議,包括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等「司法自己人」,均曾厲言批評北院作法不當,嚴重傷害司法形象。國內知名法律學者台大教授王兆鵬,同樣難以認同更換法官之舉,他曾撰文提出三策,上策是蔡守訓停止審判,對其取得審判權的合法性聲請釋憲;中策是高等法院將案件移轉管轄;下策是蔡聲請迴避,案子重新分案。王兆鵬說,人民也在審判司法,不能讓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繼續蔓延擴大;但他的苦口婆心,未獲高院、北院理睬,至今蔡守訓依然坐在審判席上審理扁案。黃瑞華也表示,司法一定要展現智慧來挽救這次危機,北院訂了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則制定下來,就該遵守,且應依照法的本旨與制定目的來遵守,而不是扭曲、操作。黃瑞華指出,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數人共犯一罪案件,採後案併前案,但如果後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就要依第38條來抽分。扁案是重大受矚目案件,故不能後案併前案。北院一開始採抽分,抽到由周占春審理,但後來卻用相牽連案件的理由,依要點第十條併案,之前由周占春法官這一庭抽中就定案了,怎能再更換法官呢?洪英花也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乃是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北院依其院內自訂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指出,司法行政不能干預法院獨立審判,否則人民會不信任司法,對於扁案如此重大的國際矚目案件,是否延押應謹慎思考,否則難脫政治操作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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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人權

一、前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第三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迄今已堂堂進入第五十五年,此一宣言意義嚴肅而深遠,影響世界各國有關人權制度至深且鉅,人權理念之形成,來自人類天賦本性與歷史淵源,藉著「世界人權宣言」,人類克服了「國家利益優先」之禁錮,人權思想亦突破國內法之巢臼,由憲法層次提昇至國際法之層次,成為涵蓋全世界、全人類理性與法治的崇高課題。該宣言開宗明義揭櫫「凡人生而自由,其尊嚴與權利,一律平等」,已為現代人類人權理念之指標(註一)。保障和增進人權(Human Rights)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鵠的和中心課題,民主政治乃是「權利為人共享的政治」,因此人權是民主政治的一個指標和導向。故就人權與法治兩者之關係而言,彼此有如車之兩輪、烏之兩翼。當前我們所需要的人權是以法治為基礎的人權,所需要的法治,亦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的法治。現代各國的人權,均載於憲法、法律等法典予以明文保障,可見人權乃是「無法出讓權利」(Inalienable right)。基本人權不惟是憲法所確認的「先在的」權利,同時亦為「法規範」(Legal norms)。基本人權若不涵蘊法規範之意義,則政府保證權利之舉,即失其根本意義。因此政府保證基本權利乃因此等權利係屬法規範,而基本權利若不視為規範,則政府之保證將淪為空談而失其意。且人權係自然的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可讓與」之說,恐亦根本被否認。申而言之,人權以法治為基礎;法治則以人權為目的、為骨幹,實為顛撲不破之真理,從國家社會起源之順序以觀,先有個人再有家庭,再由家庭擴而家族,由家族組成宗族、組成社會,最後肇造國家。人類要求人性的尊嚴要受到他人之尊重,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必須得到絕對之保障,為此訂定契約、組織社會,此即為法國大儒盧梭(J.J. Rousseau)所稱之「社約論」(social contract)。法國一七八九年的「人權宣言」第二條明定「人類結合成一個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亦有類似之規定。繼而美國「獨立宣言」亦主張,如果一個國家無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則無論何種形式之政府,人民皆有權利去推翻,重建人民認為理想的政府,此即人類天賦的「建立國家的權利」,亦是天賦推翻不保障基本人權的國家的抵抗權。由此可知,憲法除保障基本人權外,另方面亦規定國家應有組織,然國家組織之目的在於「建立組織以保障人權」。職是之故,政府組織毋寧是手段的、工具性的、程序的,而保障基本人權的機制部分實乃為「本質的、倫理的、目的的」作用。此觀諸憲法歷史之演進,莫不以保障基本人權為主,溯自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置重於保障基本人權而國家組織則為其次;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亦以極大之篇幅詳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僅略微提到國家組織;及一六四九年的「人民協定」與一六七九年的「人身保護令」,乃至於一六八九年的「人權憲法」,悉以人權保障為鵠的,甚少提及國家之組織,可見保障基本人權實為憲法之主要結構。及今歷經近八百餘年,基本人權已演化為各種型態之人權,因此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有所擴展,顯然已將欲使基本人權成為自然法的高次法(Higher law)提升為憲法保障之地位。總之,盧梭之「社約論」所揭櫫之思想,復經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爾(Georg W. F. Hegel)等大儒之紹述闡揚,逐漸成為「人類共通之原理」。日本憲法學者小林直樹亦謂「近代憲法之價值體系,乃由自由的個人不可侵犯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所構成」。近代立憲主義本身,也無非是保障自由人權之制度原理而已。所以從權力分立制度,以至於佔據憲法主要部分之有關統治機構諸規定,也無非是為防衛人類自由,防止權力專制的政治理念。毋庸贅言,苟非在市民階級對各封建勢力與專制君主之抗爭中贏得勝利,則立憲主義之各種原則固無從確立,基本人權也無法成為憲法之價值體系之核心。(註二)上述說明就憲法之起源與其歷史的演變,闡明了憲法和基本人權互為表裡不可或分的原理,亦明確指出基本人權與法治之本末關係。
二、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法律統治之謂,國家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範。政府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蓋法律者,乃治國之繩墨、人民行為之準則;古之善治國者,莫不以民法為先,法明而後政舉,政舉而後人治,人治而後國強。為維護國家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保障人民之權利,悉以法律為準據,以納民於軌物,而後得化暴戾為祥和,致民生於樂利,而國家始能長治久安,是以國皆須有法,無法不足以為國。人民必須知法守法,官吏尤須明法行法,以遂法治之要求,達法律之目的。故法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礎,司法又為法治建設之首要,而人權之能否保障、法律之能否妥當運作,端賴司法審判之良窳與公正。(註三)
法治(Rule of law)一詞源於英國,蓋英國實施民主政治最早,舉凡該國的國家組織,政治機關的權利分配,人民的權利義務等,均以該國國會(Parliament)所制定的法律為準。「法治」在英國就是指依據法律而統治,或稱「法律主治」,足見法治有別於人治(Rule of man),前者「以法役人」,後者「以人役人」,民主法治雖始於近代,但我國的法治思想與實際運作,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即有之,此徵諸管仲「法者,民之父母也」、「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韓非子「法者編著之國籍,設之官府,而公諸百姓者也。」蘇東坡詩云「士人讀書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可見古之所謂法,只是君王意思之表現,而其所施行之法治只是君王制定法律,公諸於眾而要求全民共同遵守,與現代之法治政治要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迥不相侔。(註四)
三、法治主義之意義
現代實行民主與法治之目的,非僅為消極的保障人民自由,更積極的增進人民福利。申言之,現代國家行政之基本目的,以民主與法治為其手段。昔日之個人主義思想與自由主義思想,已為時代潮流所掩蓋,取而代之者,則為團體主義與干涉主義思想,亦即從往昔之民主法治觀念發揚光大,追求民主政治與法治政治,在尊重團體公益之大前提之下,實行民主與法治,亦即在民主與法治之方法下,為維護團體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而干涉個人之自由。法治政治思想由消極之法治至積極之法治;由機械之法治至機動之法治;以及由權利分立思想至諸權利思想,由立法至上至行政權之擴大等,現在各國憲法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良有以也。蓋民主而不實行法治,則民主亦將流於變相之專制,或暴民政治,而非真正之民主,故民主與法治不能相離,亦必實行民主與法治,人類基本權利始能確保體。且吾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者,載於憲法前言,而「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無不涵蘊民生主義、法治主義與福利主義之思想,衡諸上述理論,憲法之以法治主義為其基本原理,有下列兩點可以為證:(一)對人民之自由及其他權利,採直接保障主義,使人民之權利獲得周密之保護。(二)就法律位階之理論,予以明文化,以保障憲法與法律之效力。故法律位階理論之明文化,即以法治主義為基本原理之表現也(註五)。
專就法治的觀點而論,我國憲法之頒行,實於全世界趨向民主、自由、法治、憲政的時代潮流中,開創了一個新局。英儒羅素嘗謂「法律乃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歷史上成功的革命,如英國一六八八年、美國之一七七六年兩次革命,都是由尊重法律的人所提倡,而中國的革命,亦正也是由素極尊重法律的偉人所發起的,而且有其整體的嚴密的規劃,使革命與法治融合為一,日進無疆,中國的革命運動與法治運動互為表裡,除爭政治平等外,還有爭自由、爭人權之目的。其始也,由革命運動以開創法治規模;繼也,則以法治規模確保革命成果(爭民權)。吾人展讀開國文獻,不僅可見其跡象之顯然,而其規劃之精深博大,不啻為今日憲政宏模,預定了行動綱領。
四、法治與人權
法治前途與國家興衰,息息相關。我國由於傳統數千年君主專制的政治結構,因而「臣民的心態」至為根深蒂固,因而民主的價值與信念,缺乏厚實堅定的基礎,人民受民主法治生活之薰陶亦覺貧乏,導致國家缺乏承平時代中穩當運行的民主制度、宏揚法治的精神。國內學者莫不認為「一國的政治,若只是在形式上學得一套民主運作的架構,則這種政治誠如海市蜃樓,既經不起考驗,又容易變質。唯有更進一步去了解民主政治背後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並透過實際運作與教育方法,來培養這些基礎性的思想、觀念及行為,使政治架構有堅強的礎石,如此才是宏揚法治的精神,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之道」(註六)。現階段台灣法治政治實施雖有具體之成果,但本於精益求精、止於至善之精神,仍面臨破壞法治的障礙,如不諱疾忌醫,下列各點尚有待檢討改進之必要:(一)民主運作有偏差:諸如選舉弊端,金錢、暴力介入,污染民主,破壞秩序;議事功能不彰,藉刪除預算要脅行政官員就範、藉質詢為身人身攻擊、藉杯葛影響議事進行、爭氣不爭理以肢體語言取代理性的辯論等等。(二)不法的言論泛濫:無論民意代表或是各種新聞媒體,譁眾取寵,發表攻訐政府、官員之不法言論和文章,其謾罵、譏諷、侮蔑,言論自由偏差程度已無視國家法律之存在。(三)對自由真諦誤解、誤用:濫用民主、誤解自由,誤以為任性放縱、無拘無束、為所欲為才是自由。民主自由之真諦在保障自由尊重人權,但非漫無限制,而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此所以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限制以維護整體人民獲得更多、更完美的自由。上述誤解、誤用民主自由之心態,實在是法治社會中極不正常的心態,亟待改進。(四)社會秩序的紊亂:如奢侈萎靡、作奸犯科導致社會道德低落、治安水準的衝擊、犯罪率居高不下,使祥和社會充滿暴戾之氣。社會、學校、家庭充滿新興威脅,面臨了脫序的隱憂。(五)法理情的錯亂:社會大眾守法觀念薄弱,官員行使公權力不彰,導致「以情審法、捨法就理」之現象。為解救法治之困境,似應從下列各項努力以赴:
1.養成守法崇法之精神,維持社會善度風俗、修養法治習慣。使人人以守法崇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
2.建立法律制度,奠定法律基礎:「民主國家所賴以綱維者,就是法律與制度」。除制定正確進步之法律外,並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律,使法律合乎公正、公平、合理及公意之原則。且法律與現實不可脫節才能建立威信,發揮規範功能。
3.強化司法功能、保障人權、厲行法治:一國之治亂繫於政治之隆污,社會之安定,端視法律制度之良窳。韓非子有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故司法工作者之基本任務,固屬聽訟拆獄,排難解紛,但不能以此自滿自足,仍須有治國救世之抱負。司法同仁不僅要為國家推行法治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要負起為人群服務之責任,凡事不宜墨守成規,允宜以時代的先驅自任。總之,司法為法治的基礎,司法對社會具有教育的功能性,司法審判要獨立,司法才能成為民主、自由與法治的保障。孫中山先生曾云「立國於天地不可以無法也。立國廿紀文化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張人權,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西洋史載班班可考;無他,人民知法之尊嚴莊重,而終身以之耳」此段說明,足以喚醒國人提倡法治,普及法律教育之重要,司法人員實應痛自策勵,共同完成法治建國之大業。
五、 人權思想之發展
「自由」,即通稱政治或法律意義下的自由,追溯至英國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的自由,指某些人或某一地區所享的特權,此時「自由」與「權利」相通。「諸自由」(Liberties)與「諸權利」(Rights)並用或互調使用。此時所謂「諸自由」與近代綜括的「自由」觀念迥不相侔。及至十七世紀初,自由與自然法(Natural Right)的觀念合流,乃成為抽象的自由觀念。從十七、十八世紀迄今,「自由」一詞常被用為「權利」的同意字,或用以概括一切有保障之權利而言。在當代將「自由」與「人權」同視為最佳例證厥為聯合國憲章和它所有的其他重要文件。在該憲章中將「人的權利」(Human Rights)和「基本的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s)相提並論。憲意中將「人的權利」和「基本的自由」並舉,咸信是受到羅斯福總統「四大自由」的影響。羅斯福在四大自由的咨文中略謂「諸自由即等於諸人權,在各處均取得至高的地位」,聯合國文獻中每提及「人權」,幾乎必舉「基本自由」,更加強羅斯福「諸自由即諸人權取得至高地位」的主張,極明確而肯定地將人權與基本自由視為同義(註七)。所以近三百年的人權運動史就正是近代的自由史。在十八世紀末期美法革命,是近代人權運動的高潮,其後聯合國的時代,因受到極權主義的刺激,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更對人權作史無前例的宣告,將人權史開創全新的局面。從聯合國文獻中常見「自由」與「人權」緊密聯繫在一起。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更擴大、更充實了近代的自由觀念。這種將基本人權普及人人之觀念已被廣泛承認,平等的人權不只是倫理學上的空談而為世界上各國所廣為接受。今日世界最需要一種「法治結構」(Legal framework),藉以保障基本人權、保障永久和平,因此基本人權不是「事實」,也不僅是「法規範」,並且是自由人類的「一種信仰」。人類為保障此等人權而成立邦國政府,所有機關、組織、以及無數的個人,交織發出作用,構成強大無比的力量,以經常確保已贏得的自由,並促成新的必需的權利。
六、 人權的真諦
由於世界各國之歷史文化不同、地理經濟互異,各國對「人權」概念之理解詮釋、「保障人權制度」之釐定實踐,自然隨之各具特色,彼此不同。所謂「人權」乃是人類往昔所稱之「自然權」(Natural Rights)之現代用語。換言之,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乃生而具有理性與道德之天賦;為使人類獲得理性而道德之生活,必須賦與不可讓與、不能消滅之天賦權利,此為「自然權」,亦即「人權」之雛型(註八)。
如前所述,自由與人權同其涵意,而近代以「權利」譯(Rights)一字,早已成為法律名詞,綜合「人權」的觀念和制度,有以下特點:(一)人權是屬於「所有的人」(All men),並非屬於政府所指定之「公民」。亦即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維吉尼亞州之人權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同年七月四日之美國獨立宣言中所說的「所有的人」或其他人權宣言中所說的自然人(All persons)。(二)人權是「先於」邦國與政府:無論傑佛遜起草之人權宣言或美國獨立宣言中均載明,國家及政府之成立與「存在的理由」即在保障這些「先在的」人權,國家只是承認和維護人權的,而不是製造或頒賜人權的。(三)權利是分「不能出讓的」(Inalienable)與「可出讓的」(Alienable):「權利法案」中記載之權利是不能出讓的。能出讓的權利,信託給政府,其內容、權限及運用方法均載於憲法,政府如破壞這些權利存在之目的,人民可以變更或撤銷。(四)不可出讓的權利乃是劃除在政府權利之外:有些自由是政府不能「觸及」(Touch)、不能干擾的。傑佛遜並稱「本議案中所堅持的權利實係人類之自然權利,今後如有撤銷或縮小本法案之通過,此種法案即為對自然權利之損害」。(五)「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將基本權利列舉之後,並做概括性的保留:因為人權並非某一個特定階段的政治生活所能表達無遺,法律亦無法鉅細靡遺,人類當為基本人權的新問題以修正或增補憲法之方式予以保留。(六)基本人權非議會所能限制:憲法乃法律之尺度,一切立法及規章奉之為圭臬,法院尤應嚴格依據憲法以防止任何立法或任何政令更動或限制基本的諸自由、諸權利。(七)基本人權無分多數或少數:權力法案中所列舉之權利乃屬於每一個人,基本人權之功用即在防止「多數專制」之發生,多數之決議永不能損及少數之基本權利。(八)權利法案乃一般生活中最不可缺乏之保證:這些權利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所以這些權利必具有固定性與穩定性,以憲法或法律保障乃屬必要(註九)。
七. 厲行法治保障人權-代結論
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民權論」反對西方的「天賦人權」學說主張任何人一出生即由上帝所賦予的理論,他認為人民非經革命手段不能獲得並享有人權,他強調「手段」有別於西方之重於「目的」。因此人權思潮由純理論落實到法律之中,皆和革命運動相結合。「人權成文化」先由美國發端,歐陸法國後繼,我國則在本世紀初始,接受人權的洗禮。我國憲法第七條至十八條臚列各種人權條款,在第廿二、廿三條規定限制要件,人權之所以被限制乃以牴觸公共利益為理由。鑒於司法的功能與人權的保障息息相關,唯有健全之司法始能貫徹人權保障,故厲行法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之平等、人民有請求人權保護之權利、罪刑法定主義以保障身體自由、審判獨立公開、殘酷刑之禁止等措施實屬必要。因此,不但司法本身應力求日新又新、力求日益精進,更應促進社會崇法守法之觀念,才能提高對人權普遍重視,唯有共同厲行法治以保障人權司法成為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功能才不致於喪失。於茲政府極力倡導「人權立國」之際,身為現代國民更應深切體認人權要向上提升必須人權向下扎根,國家才能可大可久。

註解註一:李鴻禧「憲法與人權」,台大法學叢書,一九九四年,第二七六頁。註二:小林直樹「憲法構成原理」,一九六六年第四版,第二0五頁。註三:楊國宏「試論司法人員應具備的道德勇氣與社會責任」,司法周刊第二九八期、第五版。註四:鄭正忠「如何宏揚法治精神,維持社會秩序」,司法周刊第二四九期第六版。註五:林紀東「行政法」、三民書局,第六六頁至七十頁。註六:同註四。註七:「自由」與「權利」互相解釋最顯例證見於一七七四年九月五日在費城所宣佈的Declaration and Resolves of 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4. That the foundation of English liberty and of all free government,is a right in the people to participate their legislative council;……”。聯合國中將憲章人權與基本自由並舉的五條為:Art. I(3);Art. 13(16);Art.55(C);Art.62(2):Art. 76(c)。0註八:李鴻禧前揭書,第二七六頁。註九:張佛泉「自由與人權」第四章「基本人權之性質」,一九五四年,台北:台菁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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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8日 星期六

泰台聯手 再破金融詐騙案

2009-08-08 來源:互聯網
【中央社曼谷7日專電】泰國觀光警察局與台灣刑事警察局合作,今天在普吉島破獲詐騙集團營運中心,逮捕40名台灣籍嫌疑犯,這也是自7月份來,台泰警方聯手偵破的第4起金融詐騙案件。 被破獲的普吉島金融詐騙集團營運中心,嫌犯在6棟房子中以電話行騙,主要行騙地區在中國大陸。警方表示,現場共查獲79部電話、6支手機和12部電腦以及現金20萬泰銖(約合新台幣19萬元左右),現場還有一些毒品。 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後,詐騙集團營運中心轉移到東南亞,尤其是泰國,行騙對象以中國大陸為主,泰國警方7月連續破獲3起金融詐騙集團,地點遍及泰國各地,包括芭堤雅、清邁、曼谷以及今天破獲的普吉島。 這些台灣詐騙嫌犯來到泰國行騙,台泰警方聯手打擊犯罪,台灣會館曾特別舉辦活動向中央審訊局總局長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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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台泰司法交流 盼訓練法律通譯人才


【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今天表示,為協助台泰雙邊涉案人避免因語言障礙造成冤案,已與泰國駐台代表處議定合作方向,初步構想先協助泰國駐台代表處訓練泰國在台人士法律專業通譯人才,協助台泰兩國涉案人通譯無障礙。
他指出,這也是泰國駐台機構首度與台灣民間法治團體合作初步構想,未來盼更進一步司法、獄政及工商經貿等人員交流合作。
張學海以目前法促會協助一名商人陳義雄觸犯泰國法律的台商,尋求司法管道洗刷罪嫌為例,發現開庭時華語通譯水準極低,簡直「雞同鴨講」,也與陳述內容出入很大,因此如何加強法律通譯水準實為台灣與泰國兩國司法機關亟待改革工作。
張學海說,除向泰國司法部冤獄調查委員會聲請重新審理陳義雄案,多次赴曼谷監獄探視了解案情疑點,並於最近拜會泰國司法部主持冤獄調查委員會副部長乍蘭請求協助平反。
他說,目前滯留泰國監獄的台灣受刑人約有高達一百一十五人,從多次探監過程中發現,由於語言不通,常造成判決中事實認定有相當大的出入,為改善這個問題,法促會日前與泰國駐台代表Arbhorn、副代表wanthanee、處長sorut、顧問Thira等人會議洽談合作,希望台灣法治促進會協助訓練泰國在台人士法律相關知識,協助在台犯罪泰國人涉訟時的翻譯人員,也盼未來在泰國也有類似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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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改口提抗告 重挫司法威信

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幕僚江志銘(右)昨帶著扶輪社北門社長楊福讓(左)探視陳水扁,並拿著「台灣,阿扁加油」的布條,來替陳水扁打氣。(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何瑞玲、李欣芳、林俊宏/台北報導〕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對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說不抗告又改口的轉變表示不解,認為如此反反覆覆是否與電視名嘴及藍營民代抗議、上級行政指導有關?儘管檢方說沒有關係,但社會大眾已看得霧煞煞。
扁辦質疑馬政府下指導棋
陳水扁辦公室昨質疑特偵組的態度轉變,明顯是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懷疑是馬政府高層人士下指導棋;扁的辯護律師鄭文龍也指檢方受政治壓力改變態度的做法,對特偵組很傷。
扁辦表示,檢察總長陳聰明也認為原則上將提出抗告,依過去經驗顯示,陳聰明遭遇壓力,態度就會有所轉變,這次檢方押人取供,就是因陳聰明先前在立法院遭遇來自泛藍的壓力。
陳聰明否認受到外界壓力
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指出,台北地院前天已經裁定前總統陳水扁無保釋放,檢方尊重法院裁定,但為了未結案件能持續偵辦,原則上將提出抗告,但還是希望特偵組和北檢開會後再決定是否提出抗告。同時也否認檢方因受外界壓力而改變抗告或不抗告的決定。
張學海語重心長地表示,在舉世矚目的大案中司法人員要有抗拒外力干預的擔當,秉持毋枉毋縱精神,才能彰顯台灣司法公正獨立的優良形象。
他強調,對於阿扁該不該押,他沒有特別的意見,只是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慎重處理,不要反反覆覆浪費司法資源傷害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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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法促會 籲政黨尊重司法

(2006-06-11)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面對台灣政爭風潮,台灣法治促進會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台開等案正由司法偵辦中,此時任何政治動作都可能影響到司法,更何況政黨借個案來造勢,一旦欲罷不能,並影響到人民對司法的尊重,不僅戕害司法,更可能造成國家動盪不安。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表示,追查弊案是檢調及法官的職責,各界應尊重鼓勵,才能彰顯法治精神與素養,尤其政治人物要親為表率,以尊法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
他認為,沒有一個政治人物、也沒有一個政黨能夠長久以爆料為生,好比正常人不能以吸毒維生一般。
對於李子春嗆扁下台一事,張學海說,李子春行為與檢察官的身份不符,他既然如此熱愛政治,建議他應該主動請辭,去擁抱政治,或由泛藍陣營規劃為不分區立委,不要待在司法機關影響司法形象。
張學海認為,愚弄煽動人民情感的政黨,總會玩火自焚,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乃是千古不易的定律。而泛藍拉扁的行為,算計的只是一人一黨之事,這種政治作法就是權謀政爭。
因此他呼籲,各政黨應以國家安全、人民福祉為念,凡是悖離民意、辜負人民付託的政治人物,終將會成為歷史灰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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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被起訴的省思─「台灣政治人物要有道德修養」

2008/12/14
陳水扁一家人及舊屬,被他在位時成立的特偵組進行嚴密的偵查並起訴,檢察官指出陳水扁先生犯行重大,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更令國人痛心。如果司法最後證明,前後長達八年統治臺灣的「扁政府」其實就是一個「貪腐集團」的時候,與其問民進黨是否要與扁切割?倒不如問,政治該不該講求道德?這是當前臺灣政壇極具迫切性的問題。同樣的,在政爭紛擾的泰國,也面臨相同的問題,黃衫軍之所以接二連三反政府,就是要與前總理塔信徹底切割。
從無罪推定原則的立場來看,固然陳水扁在三審定讞前,仍然不能冠上「貪腐的總總」的罪名,但從道德及政治的角度來看,社會大眾似乎在深思之後,就已經有了直覺的答案。但我們並不鼓勵過度屈從於直覺,相反的,我們寧願將此視為「政治倫理」的嚴肅課題。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視為明白主張政治首在改善道德的第一人。在他看來,政治的基本任務或目的,是在進行道德改革。要讓政府的成員能夠更良善地照顧好自己的靈魂,而不是汲汲於追逐營求財富、權力或聲名。
「道德改革才是政治的目的」!政治家的工作,就是進行道德改革,也就是試圖改善人們的道德,從而使人們的靈魂(真象的自我)得到淨化或趨於完善化。
嚴格的來說,一個政治社會的良窳與其成員的道德品質有關。一個政治社會的領導者及其成員,皆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質,並服膺操持與德能俱優者,雖最良善的國度本必可期,但至少不落入政治的惡性循環之中,不知藍綠政治人物,從扁案中是否已得到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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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吳志揚天生愛讀書 沒想過從政─協會熱情推薦

2009-06-15╱台灣時報╱第3版╱焦點╱孫麗菁
桃園縣四處散發著這樣的文宣,指有意爭取參選桃園縣長的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有個「好爸爸」。其實,桃園人對於吳志揚的觀感,並不是來自「伯公」吳伯雄,而是因為吳志揚長年對於地方事務認真負責,即使在選舉中,也總是「說好話」,對於競爭對手揚長避短絕不攻訐。 
 吳志揚笑說小時候,他的個頭可比一般同學高,當時,他並不知道,自己的爸爸和別人有什麼不同,人也不特別聰明。 
 可是他的個性好認真:唸書認真、遊戲也認真,就像國小二年級時,做的結構力學「摺紙實驗」,折過一摺的紙可以承受幾本書的重量,二摺、五摺、七摺,又可以承受幾本書的重量,他總是很仔細的記憶與練習,正經八百表述意見。 
 而伯公和他就是「很單純的父子」。伯公省議員的那一段從政經歷,吳志揚根本沒有記憶,記憶中父親從政時,已經是「縣長」,很會講笑話的伯公,是一位很嚴肅的父親,偶爾會帶他們全家出遊,或是和他打打桌球與籃球。
  而吳志揚在家中小小的院子多是和姊姊、弟弟一起騎腳踏車嬉戲,因為庭院深處藏著許多蚊蚋,直到黃昏回家,身上總有「一拖拉庫」叮咬的痕跡,然而吃著媽媽每天親自煮的飯菜,看媽媽幫他擦藥藥,吳志揚好滿足。 
 雖然媽媽功課盯得緊,寫字還要求吳志揚左右對襯,吳志揚愛唸書卻不是因為「被要求」,而是天生使然。小時候讀大英百科全書英文版,不懂的單字都是自己查英漢字典,並記憶所有史地的常識,一點也不依賴大人,現在的他則是常常自我戲謔不如小時候那般精進。 
 吳志揚的個性內向而獨立,陪伴他度過童年的玩具,不是時下盛行的首代變形金剛,而是二手的拼圖與積木,要花大錢買的玩具,媽媽一律說「不」:「家中一直都很節省從沒買過新玩具」,而他所玩過最火爆的遊戲,就是在院子拿石頭和弟弟互扔,但「媽媽沒有打過我們三個小孩,除非太自私」。 
 吳志揚從國中開始,就以沒有假期的方式苦讀,六百四十多分考上建中,創下桃園國中當時最高紀錄,上了建中後,他選擇參加樂隊,多項專長,完全不讓青春留白。 
 十七、八歲的他還會陪著姊姊去約會耶,「爸爸疼姊姊、媽媽疼弟弟,我只好去黏爺爺奶奶,一點小小的心機啦!我和姊姊感情比弟弟好了一點」。 
 坦白說,吳志揚的少年青春夢,從來不包括「從政」,「我還沒出生,爸爸就從政了,一直到我念台大、從美國唸完碩士,都在想『你從你的政,我過我的生活』。回過後執業做律師,在學校教書,在律師公會也很活躍,像扁案律師鄭文隆、顧立雄大家都是熟識的伙伴,就是沒想過要從政。」
  姊姊走音樂這一塊,弟弟走金融這一塊,吳志揚想發展法律這一塊,吳伯雄也都默許,既然沒有提起「接棒」這回事,吳志揚自然也不需要對父親「從令如流」。 
 是朋友鼓勵吳志揚出道的,也因為「不甘心」輸給父祖輩--曾祖父是秀才、祖父是醫院院長和縣長、父親從政卓然有成,都受到地方父老敬重,他不希望自己默默無聞,每年執香敬祖時,老覺得對不起祖先,於是下定決心從政。 
 比起很多藍綠政治家族,吳志揚三十五歲從政,算是很晚的了,「沒有人天生適合政治這個行業,這個行業很痛苦,我適應得還算好,基本上要有一點心理建設才行」。
  現在的吳志揚絕不是吳伯雄的影子,從有記憶以來,他一點一滴努力累積,所以伯公最近的政治際遇,並沒有影響地方鄉親對他的觀感和期許。
  吳志揚說,他現在的年紀,和現任縣長朱立倫當初選縣長的年紀一般,各國駐華代表也多有二十幾歲的年輕人,他的國家也信任他有這種能力,言下之意,希望大家信任他有擔任地方父母官的能力。
  在他心目中,航空城的縣長應該「年輕、專業、有活力」,有能力與「各方」談判、合作、競爭,他很想有個機會,讓桃園成為明亮的「東方之珠」,這番話意味深長著呢!(記者孫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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